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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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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友谊勋章

创办时间: 2016年1月1日

性质: 中国对外最高荣誉勋章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授予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友谊勋章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是中国国家对外最高荣誉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友谊勋章"。 2020年11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决定授予诺罗敦·莫尼列·西哈努克(女,柬埔寨)"友谊勋章"。

历史沿革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提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为记载上述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还专门设立了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2016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授予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为国家最高荣誉。设立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旨在通过树立中外友谊典范,向世界传递友谊和平、公平正义等基本理念,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2018年6月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首次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俄罗斯总统普京颁授“友谊勋章”。[1]

2019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中央大厅为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举行“友谊勋章”颁授仪式。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友谊勋章”。

2019年9月29日上午10时,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将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分别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11月6日,习近平主席在人民大会堂为柬埔寨太后莫尼列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她也是“友谊勋章”设立以来第九位获得此荣誉的外国友人。“友谊勋章”是中国国家对外最高荣誉勋章。

勋章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章体以金色、蓝色为主色调,采用和平鸽地球、握手、荷花等元素,章链采用中国结万年青牡丹花、玉璧、兰草等元素,整体采用花丝镶嵌、掐丝珐琅传统工艺手工制作。设计制作象征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团结、友谊长存,祝愿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发展。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