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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境内的国家监察机关。

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云光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徐国铭共同为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揭牌,标志着呼和浩特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1]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现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崔振武

职务任免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白永平为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徐国铭辞去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白永平代理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2021年6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任命:崔振武为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组织形式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2]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防逃追逃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审查调查室至第九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

此外,设有数据监察中心、信息中心、纪律审查服务中心、留置场所管理中心、廉政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参与或配合起草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派驻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旗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事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所属干部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预防腐败、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指导旗县区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旗县区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防逃追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相关问题线索和信访室移送的信访举报,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或审查调查室;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安全审查调查情况,负责派驻机构综合协调和指导等。承担市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等。

(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八)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九)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旗县区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以上干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旗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纪委。

体制改革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