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毒委員會
沿革
1990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1990〕70號)下發,成立了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國家禁毒委員會),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國家禁毒委員會主任,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為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當時,組成單位包括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等16個單位。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禁毒工作領導機構。
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7號)撤銷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改由公安部承擔。1998年,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成立公安部禁毒局,該局同時作為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03年3月21日,《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10號)將國家禁毒委員會列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2008年3月21日,《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3號)[1]中,繼續設置國家禁毒委員會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職責
199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1990〕70號)規定,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1999年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職責和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9〕14號)[2]稱,「為進一步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國家禁毒委員會對外負責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對內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鬥爭。」
2010年代,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內通過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鬥爭;對外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