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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目录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600000*(1-20%)*0.012/12=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2*300+3*15*60)/12=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9000

税收优惠

[[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比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特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耕地占用税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税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