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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英文 The Study of Religion),在中国学科体系内是哲学(Phil)的一个分支,但在欧美则是人类学和史学的衍生学科,并且已经独立成为一门学科。 以宗教和宗教发展史为研究对象的现代社会科学门类,中国大陆将之设为哲学的二级学科,这样分类的认识基础是宗教哲学化后以一切宗教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这个学科旨在通过对宗教现象、宗教起源、演化、性质、规律、作用的客观研究,揭示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规律,宗教学在哲学分类下属人文学科[1]范畴,但在欧美体系下则为社会科学范畴。

学科简介

19世纪下半叶,西方宗教学者首先建立了这门学科。一般以麦克斯·缪勒1873年发表《宗教学导论》、率先使用“宗教学”一词为其开端。因对宗教学研究对象、主体、目的和方法等的不同看法,西方宗教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神学领域以外的学者一般只承认狭义宗教学,即纯历史性、客观性描述和比较、不带主观价值评断的宗教学,它认为它是一门研究感性事实的经验学科、并非论述哲学主张的规范学科,因此既区别于相信神灵存在为前提的神学,也不同于否定神灵存在的无神论学说,而是把社会历史中存在的宗教现象作为其研究客体,探讨其起源与发展历史,考察其观念、行动及组织形态,分析其得以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基础,找出其内在性质和规律、社会功能和作用。这些学者因强调对宗教的描述性展示而不同意采用带有规范意义的“宗教学”一词来概括其学科,突出历史性描述的学者称它为宗教史学,并使其成为国际宗教学学科组织和学术协会的正式名称,而突出比较性描述的学者则习惯称它为比较宗教学。但不少宗教学者本身又是哲学家神学家,他们不同意把宗教学看成纯粹描述或理解的学科,认为不包括价值性判断和规范性研究的宗教学是不完备的,因此坚持一种广义的理解,主张将所有专门研究宗教现象的学科都归入宗教学,强调它应正视宗教的本质及价值取向问题,不能排斥对宗教的规范性、界定性研究。这样,狭义的宗教学包括对宗教发展进行系统研究的宗教史学、对各种不同宗教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宗教学、对宗教史实加以现象描述和抽象归类的宗教现象学、探究人类精神心理对宗教的体悟以及信仰者的各种宗教体验的宗教心理学以及宗教社会学、宗教人类学、宗教地理学、宗教生态学等描述性学科,而广义的宗教学则增加了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对宗教本质、宗教意义、宗教概念进行研究和界说的宗教哲学、回顾总结人们从哲学、心理学[2]社会学等角度对宗教的鉴别与批评的宗教批评学和对各种宗教信仰观念和神学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宗教神学等规范性学科。

学科分类

按其研究方法可分为描述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两大类。前者用描述方法进行研究,对宗教采取价值中立态度,侧重于宗教的历史性和结构性;后者用规范方法进行研究,不回避对宗教的价值判断,侧重于宗教的体验、命题信念等的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发展简史

宗教学各学科的形成以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宗教观察及研究为基础。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开始观察宗教现象,注意到各民族宗教的不同。公元前6世纪伊奥利安哲学家色诺芬尼就曾指出,不同民族各自按照本民族人物特征来塑造本民族的神灵形象,由此展示的神性自然会直接反映出其民族特性。前3世纪的昔勒尼学派思想家欧黑美鲁也曾在其《圣史》中论及他在印度洋海岛上所发现的古庙金柱之铭文,认为这些铭文所载众神均由古代英雄、国王、部族祖先等神化而来。这些看法已将神灵问题作为其单独分析、探讨的对象,并试图从相关民族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找到正确答案。古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亦注意到其他宗教的神学价值和存在意义等问题,他们曾研究对比不同宗教,尝试着勾勒宗教发展的历史。这种学术传统在整个中世纪得以保存发挥,培根托马斯·阿奎那和库萨的尼古拉等人都从不同角度深入研究过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问题,库萨的尼古拉还曾以“一种宗教的多种崇拜方式”的说法来为各种宗教求同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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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宗教学专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