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巡抚,尊称为抚台、抚军。为中国14世纪-20世纪初的地方官制名称,统治区域可能由从数千平方公里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权力大于今日仅负责行政事务之省长,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清朝巡抚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头衔,副都御史俗称御史中丞,故习称巡抚为中丞。
简介
巡抚官制出现在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元制的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三权分立,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意为巡行地方,抚镇军民),[1]“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尔后,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覆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著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夺门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收、水利、内政,不过通常也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辖区域来讲,14世纪的巡抚所辖区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省十数万平方公里,如闽浙,有些则只有数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顺天等。至15世纪后,发展成以省区为单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抚。
1644年清兵入关,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正式官衔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地等处事”,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清朝巡抚与道员总督之争履履发生,如徐之铭与刘铭传等。
清代巡抚设置
- 顺治元年(1644年)
- 顺治二年(1645年)
- 顺治四年(1647年)
- 二月戊戌(4月1日),设福建巡抚
- 顺治五年(1648年)
- 闰四月癸卯(5月30日),设四川巡抚
- 顺治六年(1649年)
- 顺治九年(1652年)
- 四月丁未(5月13日),裁宣府巡抚、登莱巡抚
- 顺治十五年(1658年)
- 六月辛未(7月5日),设贵州巡抚
- 七月己酉(8月12日),设保定巡抚
- 顺治十六年(1659年)
- 顺治十七年(1660年)
- 二月壬寅(3月27日),设凤阳巡抚
- 顺治十八年(1661年)
- 十月辛酉(12月6日),裁顺天巡抚
- 康熙元年(1662年)
- 九月壬午(10月23日),裁延绥巡抚
- 康熙三年(1664年)
- 四月戊申(5月11日),裁郧阳巡抚
- 康熙四年(1665年)
- 五月丁未(7月4日),裁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
- 康熙十五年(1676年)
- 五月乙酉(6月14日),设郧阳巡抚
- 康熙十八年(1679年)
- 二月辛巳(3月27日),裁郧阳巡抚
- 雍正元年(1723年)
- 雍正二年(1724年)
- 十月己亥(12月14日),裁直隶巡抚
-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十一月庚辰(1月18日),裁四川巡抚
-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 三月乙卯(4月4日),裁甘肃巡抚
- 光绪十年(1884年)
- 十月癸酉(11月19日),设新疆巡抚
- 光绪十一年(1885年)
- 九月庚子(10月12日),福建巡抚改设台湾巡抚
-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 四月丁卯(5月20日),裁台湾巡抚
-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 七月乙丑(8月30日),裁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
- 九月戊辰(11月1日),恢复设立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
- 光绪三十年(1904年)
-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 三月庚寅(4月21日),裁江淮巡抚
- 六月己未(7月19日),裁广东巡抚
-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 宣统二年(1910年)
- 三月辛酉(4月26日),裁奉天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