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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1]。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议和成功后,革命党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推动下,《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

1914年3月31日,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第三十九号颁布《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正式成立。《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规定:“平政院直隶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根据该规定可知,平政院行使的行政裁判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行政权,平政院不具备完全独立地位(因隶属于大总统),严格说来并不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政诉讼机关。

平政院成立后,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诉愿条例》(1914年5月17日以教令第六十九号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1914年6月9日公布)、《行政诉讼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三号公布)、《诉愿法》(1914年7月20日以法律第五号公布)、《纠弹法》等等[2]。这些法律成为平政院裁决的依据。

1928年6月,随着北京政府倒台,平政院也随之闭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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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