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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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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御制大诰

外文名称;Imperial order

别名;《明大诰》

编撰者;朱元璋

明大诰》又名《'''御制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重刑法令。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刑弼教”是《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治贪官与豪强为重点。《明大诰》刑罚苛重,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1]

特点介绍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④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具体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洪武二十年间。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意义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洪武初,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以严法重刑绳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赃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连发铁榜,申诫公侯。十三年治胡党,十五年空印案发,十八年郭桓案发,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几案杀戮官吏近10万人。对于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谓“贼盗”罪,捕后必处极刑。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连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其诰一出”,“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寻常”(《御制大诰三编》序)。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所抛弃。到了明代中叶,一度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已经很难看到了。到清初修明史时,“大诰”已成为罕见的书,以致修史者对它的叙述失误甚多。直到近代,经过学者的广泛搜罗,才找到了四编“大诰”。

参考资料

  1. 朱元璋心心念的《明大诰》 ,知乎 ,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