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選舉權就是投票權依其性質來講,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政治責任,應該說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 [作為權利]選舉權是公民個人作為民主政治主體的參政與督政意志的表現形式,是公民政治生命活動的載體和實現手段;
- [作為責任和義務]選舉權又是國家和社會民主化管理對公民個人提出的一種政治參與要求,因為如果沒有公眾的積極參與,民主選舉也不可能最終實現。
- 一國公民在選舉、罷免、複決上參加投票的權利。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
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依憲法規定享有投票權。
- 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推舉國家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 選舉權(英語:Suffrage,源自拉丁語: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 選舉權不是憲法「認可」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繫最密切的權利。
- 其權利屬性工作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
- 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係才是直接的(產生他們)——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了解您的投票權
- 作為定居在費城的選民,您享有如下權利:
- • 投票權。 如果您擁有美國公民身份, 是費城市居民, 年滿18 周歲,並在您所在區 域的選舉事務投票所進行了適當登記,您享有投票權利 更多有關資訊,請訪問 philadelphiavotes.com 。
- • 使用臨時性紙質投票來行使投票權。 如果因為任何原因, 您無法正常使用投票機進行投票,您可使用臨時性紙質投票來行使您的投票權。臨時性紙 質投票是為了保證投票權人的投票權不因為其適格性而受到引線。 在驗證了投票人適格性後,所有紙質投票都將計數。
- • 隱私權。享有投票權的保密性,在投票時不受到脅迫,恐嚇或者騷擾。 在投票區域內,不允許設置任何形式的選舉活動或分發任何關於黨派分歧 的傳單和文件
- • 求助權。如果您需要特殊殘疾人幫助或需要語言翻譯的幫助,您有向其他 親戚, 朋友, 鄰居或其他投票人請求幫助的權利。
- • 資訊權。您有權利向選舉官員詢問投票程式。投票區域提供有關法規和資源以保證投票權的隱私性和獨立性。如您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問。[1]
投票權下修為18歲
- 立法院法制局認為,將選舉權下修到18歲、擴大青年公民參政權已經是「世界趨勢」,建議修法。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 法制局:目前朝野雖然已有共識將選舉投票年齡門檻下修,有鑑於《公民投票法》已下修投票年齡門檻訂為18歲,基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建議檢討修正相關法律的選舉罷免投票年齡,以使法規與國民意志相結合,並為國人接受與依循。
- 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68個國家投票年齡都在18歲(含)以下,並有約超過九成的國家,都將公民投票年齡訂為18歲。
- 鄰國日本已在2015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修(從20歲降為18歲),並從2016年舉行的參議院期中選舉開始適用。
- 2018年,《公投法》修法通過後,除了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也下修了公投投票年齡至18歲,從民調來看,《公投法》修正後,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的反對聲量大幅減低,同意比例也增加。[2]
參考來源
- ↑ 了解您的投票權 (PDF). Committee of Seventy. [2020-06-29] (中文).
- ↑ 社會. 18歲都可以公投了,「投票權」為何13年來遲遲無法下修到18歲?. 關鍵評論. 2018-11-17 [2020-06-29]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