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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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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務,是指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拒保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履行主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有兩種:一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一性質的保證債務所擔保的主債務,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債務,對於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設立保證履行的保證責任。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主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其效力及於保證債務,即發生絕對的效力。[1]

擔保債務履行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擔保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擔保無效的情形: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等。法律依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擔保過期 擔保人免責

「我願以個人的全部資產,為70萬借款提供擔保。如果他還不了錢,這筆錢我來還!」這本是擔保人白紙黑字寫下的「保證」,債主也指望借款人還不起錢時,可以由擔保人來還錢,可他的「算盤」最後卻落空了。昨日,記者從石獅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就對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擔保人免責,理由是擔保已過期。

擔保也會過期嗎?法官解釋,本案中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債主是在過了還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訴訟的,已明顯超過了擔保期限。

律師說,這種情況是擔保合同里的「低級錯誤」,其實是可以避免的。當事人應如何避免?我們邀請法律界的人士來支招。

事件實錄

70萬的擔保落空

2007年10月24日,晉江男子張某因經商資金周轉困難,向石獅商人林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隻還了30萬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萬元。

為此,雙方協商後決定,由張某的親戚陳某出面作擔保,將70萬元借款期限延長至2008年6月15日。在保證書中,陳某寫明,「本人願以個人全部資產,為7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70萬元本金、相應的利息及實現債權所需費用。若借款人屆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本人願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證範圍內的債務」。

不過,在70萬元借款延期到期後,張某未能償還本息,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將張某及陳某告上法庭,要兩人還錢。

不過,石獅法院近日一審判張某償還70萬元本息,並認定擔保過期,判陳某免擔保責任。

各方說法

在借貸關係中,有擔保人作擔保,原本是為更好地保證債主的權益。但是,在本案中,為何會出現擔保落空的情況呢?

●未約定保證期限,半年就會過期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自願為借款作擔保,並自願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林某並沒有和擔保人陳某約定保證期限,也就是擔保期限。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限,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林某應自2008年6月16日起六個月內,即2008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證人陳某承擔保證責任,但他卻在今年2月5日才對其提起訴訟,已明顯超過保證期限,所以應免他的保證責任。」主審法官如是說。

●擔保期限最長2年

「這是低級錯誤。」福建石獅醒獅律師事務所鄭平申律師說,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為借款約定期限,卻忘了給擔保約定期限,豈不知擔保也是會過期的。

那麼,擔保期限究竟怎麼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擔保也會過期,這和訴訟期限是一個道理,不可能永遠有效。」鄭平申解釋,「擔保合同一般是借貸合同的附屬合同,只有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主張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普通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因此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也是2年」。

●如何延長擔保期限?

假如不一小心犯了「低級錯誤」,如本案中「未約定擔保期限」,又該怎麼辦呢?

律師支招,可以在半年之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由於口說無憑,一定要讓擔保人重新簽下回執單之類的文字證明,證明你在有效期限內已主張過了權利,則期限可以向後繼續延長半年,以此類推。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半年內直接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