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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受讓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評標決標,擇優而取。[1]

特點

有利於公平競爭

方式

綜合評標

綜合評標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中,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這樣一個原則來確定出讓的。換句話說,就是在招標出讓土地中是綜合條件最佳者得,不一定是價格最高者得。

一次競價

一次競價是指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現場競價,每位競價人只能一次書面報價,然後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來確定競得人的方式。這個不同於拍賣,就是大家都有一次同時舉牌,然後確定誰來得到這個土地。

雙向競價

雙向競價是指在土地出讓競價中以「向下」競房價、「向上」競地價的方式出讓土地。 不論是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還是雙向競價等具體的操作方式、操作程序,都是對現行招拍掛操作方式和程序的探索和創新,都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原則。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區別

三者的概述不同

1、招標的概述:招標是一個招標投標行業術語, 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準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為。

拍賣的概述:拍賣 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3、掛牌出讓的概述:掛牌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者的特點不同

1、招標的特點:

(1)招標是由參加投標的企業按照招標人所提出的條件,一次性遞價成交的貿易方式,雙方無須進行反覆磋商。

(2)招標是一種競賣的貿易方式。

(3)招標是在指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進行的,並事先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條件,因此,投標必須根據其規定的條件進行,如不符合其條件,則難以中標。

拍賣的特點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掛牌出讓的特點

(1)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2)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3)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三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招標的相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標公告。

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

拍賣的相關規定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託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

3、掛牌出讓的相關規定:

(1)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2)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3)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交易中心交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