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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 |
鬥毆 相爭為斗,相擊為毆,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
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則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
準確地講: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實施暴力擊打以達到制服對方的行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當等因素均不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鬥毆 [1]
外文名 Brawl [2]
拼音 dòu ōu
釋義 爭鬥打架
出處 《朱子語類》
釋義
《朱子語類》卷五七:有兄弟固當救,然事也須量大小。若是小小鬥毆,救之亦無妨。
《水滸傳》第三三回:便爭競到上司,也只是文武不和鬥毆之事,我卻如何奈何的他?
孔厥《新兒女英雄續傳》第十章:他的衣襟扯破了,臉上有帶血的傷痕,似乎是經過了一場小小的鬥毆。
詳解
1、形聲。從殳,區(ōu)聲。殳(shū),古代兵器,用以撞擊。本義:打擊,捶擊。
2、同本義 [beat up:hit]
毆,捶擊物也。--《說文》
後數復毆傷郎。--《漢書·梁王襄傳》
或至相毆。--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
又如:毆曳(毆打拖曳);毆仗(以仗毆打);毆逐(毆打追逐);毆傷(毆鬥致傷,打傷);毆擊(毆打);毆罵(打罵);毆撻(毆打,鞭撻)。
3、同"慪"。氣惱 [get angry;take offense]
楊志罵道:"這畜生不毆死俺,只是打便了。"--《水滸傳》
4、假借為"驅"。驅趕 [drive out;whip up]
以弓矢毆烏鳶。--《唐石經《周禮·夏官·射烏氏》
毆除群厲。--張衡《東京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