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二
林正二(1952年1月2日-),中华民国政治人物,阿美族人,曾任职国民大会代表、省议员、立法委员。林正二涉嫌于2007年贿选,2011年7月被判当选无效定谳,丧失立委资格,最高法院则于2013年7月13日判决判处林一年八月、褫夺公权一年五月定谳,亲民党团不足3人依立法院组织法规定无法组成党团。[1]
林正二 | |
---|---|
图片来自中时电子报 | |
第8届中华民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平地原住民 | |
任期 2012年2月1日-2013年7月13日 | |
第4-7届中华民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平地原住民 | |
任期 1999年2月1日-2010年7月26日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台湾 台东县 | 1952年1月2日
国籍 | 中华民国 |
政党 | 20px 亲民党 |
母校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 |
学历
| |
教育研究所毕业 | |
学历
| |
| |
经历
| |
| |
目录
省议员贿选疑案
1994年,竞选省议员,因太麻里桩脚陈勇义涉嫌贿选,遭法院判当选无效之诉并遭解职。因刑事部分尚未定谳,投入省议员的补选,高票当选。
涉案
2008年2月,林正二因涉嫌指示幕僚在2007年11月8日晚间免费宴请选民,并赠送赴宴选民市价三百元的背心,遭桃园地检署依违反选罢法起诉,具体求刑三年八个月,同时一并提起当选无效之诉。林正二表示,当天参加餐叙的并非选民而是干部;背心上绣有“林正二服务团队”,属工作服,不是赠品,没有对价关系。[2][3]。
2010年7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合议庭驳回林正二的上诉,维持原审当选无效的判决确定。至于林正二被控买票的刑事官司,一审时,林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高院在2010年6月2日以“送礼拜票未必构成贿选”,改判他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则认定林正二等人有宴请选民餐会的事实,林也到场寻求支持,已涉及对选民交付不正利益及期约投票支持,构成贿选事证明确,改判林一年八月、褫夺公权一年五月,且认定不应给予缓刑宣告。林正二的国会助理庄林素贞、林的桃园服务处处长陈泰宇、林荣昌等三人,均一年七月徒刑、褫夺公权一年;林正二等四人均可上诉。
最高法院则于2013年7月13日判决判处林一年八月、褫夺公权一年五月定谳,解除立委职务。
此外林正二曾于2006年初指示助理徐文保与数个乡镇首长勾结,替乡镇市公所向体委会、环保署、观光局等争取补助款,再向内定厂商收25%回扣,立委拿15%,乡镇长分10%。2014年12月29日,台中地院依贪污罪判林正二20年徒刑,徐文保18年、前花莲市长蔡启塔15年,另有多家厂商被判罚金。
其他争议
- 酒驾事件
2006年9月29日 立法委员林正二九月二十九日深夜酒驾肇事,抽血检验结果酒精浓度高达零点七一六,台东警方将补做笔录后依公共危险罪嫌函送地检署侦办。 [4]
- 提案并投票支持民代贪污除罪法案《会计法》
2012年,林正二与林沧敏、杨琼璎、张嘉郡与陈雪生等泛蓝立委共同提出《会计法》第99-1条修正案,对不实核销与特别费有相同性质的研究费、公费助理费及加班费、业务费、出国之考察费或事务补助费之民意代表及村(里)长都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也不罚,让包括立委在内众多官司缠身的民代能脱身,也使具黑社会背景之颜清标于担任台中县议长期间喝花酒报公帐一千八百馀万元遭依公务员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三年六月、裭夺公权三年将获得除罪,引起各界挞伐。[5][6][7]
参考资料
- ↑ 立委林正二判刑定谳 华视新闻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07-20.
- ↑ 立委林正二涉贿 检提当选无效 2008年2月19日,自由电子报
- ↑ 政坛之路多舛 林正二有信心保住立院香火[失效链接] 2008年2月19日,中央通讯社
- ↑ 立委林正二酒驾肇事依公共危险罪函送侦办
- ↑ 张宏林, 史上最大贪污除罪,继续进行!, 公民监督国会联盟, 2012-06-07
- ↑ 扩大特别费除罪 公督盟反对, 自由时报, 2012-05-26
- ↑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101-04-0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