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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

南北朝以他官派办某事,加"检校",如检校秘书等,非正式官衔。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检校

拼音; jiǎnjiào

含义; 审查核对;核实

词语释义

检校jiǎnjiào

审查核对;核实。古代官名[1] 。

历史沿革

一、勾稽查核之意,加于官名之上。

隋时入衔。唐中前期,加"检校"官职虽非正式拜授,但有权行使该是事职,相当于"代理"官职。如魏征撰《九成宫醴泉铭》,系衔为"检校侍中"。又如,《资治通鉴·唐纪十五》记载"以叠州都督李绩(李世绩)为特进、检校洛州刺史、洛阳宫留守"。

唐中后期,"检校"官职均为散官或加官,不具有事职权,主要表达深受恩宠。安史之乱后,"检校"官职盛行,使用范围扩大,连节度使的幕府参谋都采用"检校"官职。

宋从太师、太尉到国子祭酒、水部员外郎十九等,都有加检校之官,作为散官,与正职并存。凡内职崇班、武臣副率以上,最先除授及加恩赐时皆带检校官,文臣则授枢密使、宣徽使与节度使方带。

元丰改制后,武臣承宣使以下皆废,检校官仅留检校三公与检校三师,用以加节度使之久任者。宋徽宗朝政和(1111-1117)以后,改三公为三少,如武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开府仪同三司。

二、属官。

元代中书省与各行中书省属官有检校,掌查核公事文牍。

明初中书省与行中书省属官有检校,不久废中书省而六部、都察院、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各府属官皆有检校。

清仅江苏各府有检校,掌稽核文书出入之数。

元、明、清三代检校皆低级官员,与唐、宋检校官不同。

唐朝的检校制度:检校制度萌芽于晋朝,是检查、校正,审查核对的职责,晋惠帝时裴𬱟就有检校传书者的上奏,东晋也有检校御史的职务,到南北朝时期沿袭有检校秘书等职务,隋唐是检校制度发展的主要时期,尤其唐朝是检校制度发展的高峰。李靖在平定岭南、江南中,就先后担任了多个检校职务,都是本职行军总管外的兼职,是检校低职。在唐高祖武德八年,让天策府司马宇文士及任检校侍中开始以低职检校高职,尽管天策府司马是从三品仅比侍中低一级。检校职务都是兼职,是皇帝直接派遣大臣审查核对某一职务执政情况的临时职务,在早期不具参与该职务的日常事务,只是把检校对象的执政情况了解后向皇帝汇报,现存史料没有记载初期检校职务直接参与检校职务。只是到隋唐检校职务才直接行使检校对象的职权。唐朝开始有把重臣外任检校的趋势。宇文士及在唐太宗初担任中书令,就以本官检校凉州都督,取代获罪的长乐王,往往也成为朝廷直接派人监督地方事务,或罢黜官员的手段,宇文士及即是罢黜,回来时不再任原官中书令,改任殿中监。皇帝对最宠信和敬重的大臣,比如贞观二、三年李靖以刑部尚书兼检校中书令,与中书令房玄龄共掌中书省。兵部尚书杜如晦兼检校侍中,与侍中王珪共掌门下省。

唐太宗任命一个省长官和一个校检省长官共同管理省事,加强了皇权对中书门下省的控制,也使检校职务的地位和作用上升。检校与守、兼、领、行等代理职务不同的是不仅有临时性,还有皇帝的监督性,带有明确分工性质,与本职官员比有临时性,不会替代其执政,更多具有监督性,是削弱两个省长官宰相的权力,显示了逐步削弱相权趋势的发展方向。检校官都是兼职,他的本职不是兼任的检校职务,也能防止其对检校的职务控制专权,这与武德二年黄门侍郎陈叔达兼任纳言不专任宰相类同。检校制度是唐朝吸取前代权臣专权的历史教训,进一步分散相权,加强皇权的措施。到唐高宗时代把检校制度发挥得更广泛,也体现了皇权在各领域发挥影响,检校职务的使用也体现了当时帝党和后党争夺激烈的状态。李义府任中书侍郎后,兼校检御史大夫,此前检校职务还没有涉及到专职督察机构,仅晋朝有检校御史也是低级别,他升任中书令后依然兼检校御史大夫,他被罢免时让后党许敬宗接任权检校中书令,这是首次在检校职务前加"权",体现了任命极勉强,唐高宗在竭力限制后党的扩充,不仅是"检校"还是"权检校",当时后党正治罪长孙无忌集团,让李义府复相,忠于皇帝的许圉师反而仅任检校侍中,这时期原太子也被废为庶人,唐高宗对后党专权倾向不满,原本维护皇帝控制宰相的检校制度反而用来对付皇帝。

迫使唐高宗另寻策略,这以后检校职务呈滥用趋势,甚至连泰山封禅使都要检校,唐高宗用追封老子和恢复旧制,给长孙集团平反、用军权恢复对政权控制。上元以后唐高宗不再继续任用检校制度限制相权,直接任命单相,或者两相派出一人任军职,朝中用最忠心的宰相,加强皇权,去世前不久又制定同平章事职务,分散、降低相权。武则天执政后,虽然沿用唐高宗的政策,但又部分恢复检校制度,还把检校制度沿用了唐太宗时宰相外派检校,用来平衡各派系力量。武则天时代最重要的检校外派是长安末年,有唐休璟、韦安石、司马锽、韦嗣立数位宰相被外派检校,压制太子、相王集团最终引发神龙政变。在唐朝复兴后,检校制度逐渐淡出政局,直到唐朝中期藩镇割据时期,检校制度才又兴盛起来,往往也是作为荣誉头衔使用,因为要任命很多三公和使相,为了不与行政编制冲突,往往就用检校来区分,这样也能增加官职使用,并且首次在三公以上的一品官职中使用检校制度,像三公最多只能再有个加职,用两次,要是检校三公能任命多人,提高官职利用效率。唐朝中后期甚至有检校太师等检校三辅,此时的检校制度也已经陷入其发展的中期,完全失去了早期由皇帝直接派遣监督、核查的作用和地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五代十国和宋朝。检校制度只能在皇权有充分权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且要在多相制的民主基础上。

由于在检校制度下,检校官员有临时性和监督性,在唐朝以后尽管不乏有权威的皇帝,但是往往缺乏多相的政治环境,即使有多相的政权,也因为宰相品级很高,限制发挥皇权作用,不像唐朝编制宰相是三品、四品(加衔有五品),后世的宰相都是二品以上,皇帝对仅比他小一级两级的宰相难以形成绝对权威,只有强势君主能控制宰相,或者干脆废置宰相。这样就不能像唐朝那样即保障皇权地位,又能扩大民主执政的范围,增强执政效率。唐朝检校制度虽然能保障皇权对相权的优势和监督地位,但是对外戚、军阀的制约能力有限,甚至成为笼络军阀的荣誉职称,到宋朝检校官往往是散官,已不再有明确的权限。元丰改制后,仅保留三公、三师以上官员的检校职称。唐朝的检校官总体上都是有具体权限,即使是任命藩镇节度使为检校官也是因为其执掌地方实际权力,宋朝也是极高的荣誉职称,与元明清的检校职务都很低有差别。唐朝的检校制度在唐朝历史上总体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封建行政职能的执政效率有推动作用,也对执政过程中防止官员专权、贪腐和怠职起了监督、防范作用,客观上也起了保障皇权地位和权威的作用。[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