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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期票作为欧洲债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认开始于1978年12月新西兰航运公司在市场上的融资行动。由于欧洲期票所具备的低成本和高灵活性的特征,自问世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性质上,欧洲期票更接近辛迪加贷款,因为增加了低成本以及避免了利息预提税等方面的优点,近年来成为项目融资的一种重要的债务资金来源。

欧洲期票的发行

欧洲期票的发行程序,实质上是以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期票发行安排人,将一组准备提供中期的期票承购义务的金融机构与期票发行人联接起来的过程。期票发行安排人的作用与欧洲债券发行中的经理人的作用基本一致。以可循环承购贷款为例,首先期票的发行人、承购人和安排人将为发行欧洲期票达成一个原则贷款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作为承购人的金融机构同意在一定的年限内(很少超过10年)承购发行人所发行的可流通的短期欧洲期票。

正常情况下,承购人希望将准备发行的期票全部销售给公开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自己收取一定的年度承购费作为承担中期承购责任的补偿。一旦承购人获得部分配售的欧洲期票后,承购人将继续收取承购费,并同时获得投资于欧洲期票的收益。

  多元代理方式是早期欧洲期票发行中使用的一种方式,其作法是将计划销售的期票自动按比例配售给承购人,再由承购人自行决定是转手出售还是自己保留。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第一,每个承购人可以事先知道自己所拿到的期票数量,因而可以向期票投资者报出实盘;第二,这种方式也为承购人提供了持有期票而获得最大合同收益率的机会。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采用这种方式每个承购人所配售的期票数量有限,很难建立并拥有一个由众多投资者组成的市场基础。其次,由于期票发行是按合同收益率分配给承购人的,任何低于合同收益率的发行好处,发行人都无法分享。

  单一代理方式从1981年起开始在欧洲期票市场上使用,其原型来自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上经常使用的单一交易人制度。利用单一代理方式,发行人只任命一家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其独家代理销售欧洲期票,其优势是这类独家代理因为手中掌握多种期票的发行可以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广泛的投资者网络,但是,与上一种方式一样,单一代理的收入来源是从发行人手中买入的合同收益率与实际销售价格之差,任何销售过程中的利益发行人都得不到。

  标准招标组方式自1983年开始在市场上应用,目的是为了克服前两种发行方式所存在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众多的发行代理人在一个规定时间上对欧洲期票的发行权进行投标,那些能以较低收益率(对于发行人来讲,即为较低利率)发行的投标者将中标,获得期票的发行代理权。这样,如果中标的收益率低于最大合同收益率的话,发行人就可以分享到其中的一部分利益。为了克服以上三种方式的缺点,1984年9月在欧洲期票市场开始使用连续招标组方式发行期票。采用这种方式,由发行人任命类似单一发行代理的连续招标组经理人承担以低收益率水平将欧洲期票分配出去的责任。每一次发行时,首先由经理人和发行人议定一个发行收益率和期票价格,然后再征询招标组成员是否愿意按照这个价格购买欧洲期票并将其推销给最终投资者,从而减少了招标组成员在投标时的不确定因素。在这种发行方式中,招标组成员的角色与传统欧洲债券发行中的推销组角色类似。目前在欧洲期票市场上四种方法同时存在和使用。[1]

欧洲期票的融资成本

从借款人角度,以欧洲期票作为融资手段,其成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①期票承购费。 期票承购费以一个欧洲期票发行计划的总值作为计算基础(不考虑实际上发行与否或发行的数额),支付给该发行计划的承购人,作为其在规定年限内提供期票的发行与再发行承购责任的补偿。承购费按年计算,每1年支付1—2次。 ②管理费。 管理费同样根据欧洲期票发行计划的总值计算,在发行文件签字时支付给期票发行安排人。 ③期票收益和最大合同收益率。 对于借款人,所谓期票收益在概念上与银行贷款利率没有差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于债券投资者,购买欧洲期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