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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市区长300米、宽20米以下的道路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广场、公园等公共建筑物及住宅类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三)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职责;

2.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3.负责中共江门市[1]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救灾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参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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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