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成立於2009年,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二)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職責。
(三)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職責和海洋經濟強省建設的協調職責;加強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海洋災害應急指揮職責;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承擔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2]。
(二)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組織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利用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加強對全省海洋經濟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的協調以及政策措施落實的督促。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海域使用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審核和監管海洋、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上人工構築物設置項目;負責管轄海域內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審批和監督管理。按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海島使用管理,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
(四)負責海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管理海洋與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審核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代表國家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
(五)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省水產捕撈、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和新興漁業發展及漁業機械化工作;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漁港、水產原(良)種場、現代漁業示範基地的規劃;組織擬訂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監測觀測網絡建設;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海洋災害防禦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發布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指導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實施管轄海域巡航執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監督檢驗。負責職責範圍內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水產種苗及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和監督重大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平安漁場"建設和重大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指導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基礎與綜合調查;擬訂本省海洋資源管理與漁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及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組織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行業技術人才培養教育。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專題研究落實國家海洋督察邊督邊改立行立改要求,搜狐,2017-11-24
- ↑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