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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机构简介

根据2009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1],原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的为突出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工商局物价局的定价职能、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能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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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