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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财富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具有对人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指进入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社会财富包括自然资源、劳动产品和知识技术产品等形式。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社会财富的两个基本属性。[1]
中国社会财富的六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国家垄断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
第二次分配: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分配(利润分配)
第三次分配:工资报酬类分配(工资分配)
第四次分配:国家税收类分配(税收分配)
第五次分配:国家财政类分配(财政分配)
第六次分配:各种捐赠类分配(捐赠分配)
一、公平公正的财富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懈的追求
翻开中国的历史卷宗,历史告诉我们:二千多年来的历次农民起义:从陈胜吴广、黄巾起义、黄巢起义、王小波李顺起义、钟相扬么起义、元末农民起义、李自成起义、太平天国、到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似乎成了一个伴随中国历朝历代更迭的,千古不变的永恒之命题。“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仍旧是一个美好的期望。
看今日之中国,对于其发展成就在此不做赘述。但其发展中的问题、矛盾、隐忧、祸患、腐败、斗争、内乱亦将是致命的。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之复杂,形势之严峻。林林总总、千差万别、诸多表象、错综复杂的各类矛盾和斗争,追根溯源,突出的有四大差距:地域差距之间、城乡差距、人均收入差距、行业差距等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现在当今,仍在为“等贵贱,均贫富”而求索,仍然在寻找着“必由之路”!我们能否走出一条非战争和暴力的共同富裕的道路,终结中国历史上均以“战争方式”、均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等贵贱,均贫富”的呢?
“共同富裕”是我们追求的美好愿景,要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无外乎两个根本途径:一是、如何创造财富;二是、如何分配财富。本文将着重阐述如何分配财富的问题。
二、“社会财富六次分配”理论的提出
传统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将国民收入的分配划分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这种划分方式最大的弊病是:将“个人收入分配”与“生产和非生产部门收入分配”相提并论,将“个人”与“社会部门行业”收入分配两个范畴相互混淆,并且不能包含在“中国模式”下的新的分配方式。为此,本文提出建立在“中国模式”下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社会财富六次分配理论”。
“社会财富六次分配理论”含义:“以个人为社会财富分配主体的,以及个人是如何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理论,其中包括六次分配,具体如下:第一次分配、国家垄断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第二次分配、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分配(利润分配);第三次分配、工资报酬类分配(工资分配);第四次分配、国家税收类分配(税收分配);第五次分配、国家财政类分配(财政分配);第六次分配、各种捐赠类分配(捐赠分配)。[2]
三、“社会财富六次分配”理论的解析
(一) 第一次分配:国家垄断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
“商品”是财富,由此,凡是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可以获得财富。在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所遵循的竞争法则是——“丛林法则”。国家要打破“丛林法则”,就必须运用“国家垄断”的形式。
在“中国模式”下,“中国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建立在商品生产上,并且同时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通过“国家垄断的比例和比重”的多少,来调节商品生产,即国家垄断生产,还是非国家垄断生产,以及商品生产的比例比重关系。具体如下:
所谓“国家垄断”:是解决“公平”与“效率”的一个“标尺”,是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经济的刻度指标之游尺。国家垄断,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经济中,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是可以调节的,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取向。当国家在追求“公平”的时候,将加大“国家垄断”的比例比重,让“政府”来解决问题;当国家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将减少“国家垄断”的比例比重,让“市场”来解决问题。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如:民生商品、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要高,以追求社会之公平,反之亦然。
举例说明:
在民生商品方面:建立由政府主导“平价超市”,实现“农超对接”,将关系到民生的商品价格稳定在合理价位,让民众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民生商品。在住房方面:政府提供大量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让低收入、中低收入的群体有房子住。在教育方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给学生发放生活补贴,提供免费午餐、免费校服、校车服务等,减免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实现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免费化,实现国家急需行业、特殊行业,以及到艰苦地区就业等的大学毕业生全免学费,同时还发放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等。在医疗方面: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卫生体系,在全国2800个县级区域,均建设至少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将医疗中心和重心下移,建立为县级区域“三级甲等”医院,免费培养“本、硕、博”联读的医生培养体制,建立政府全额拨款体制,实行医院人员的公务员化管理和待遇,从体制制度上,禁止公立医院的商业化、市场化等。在社会保障方面:实现养老、医疗、失业、贫困、残疾的全覆盖等。
总之,一句话,让广大民众:买得起粮;住的起房;上得起学;看得起病;养得起老;度得过贫;失得起业等,这就是最大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即实行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即国家垄断比例比重分配,即“民生分配”。
“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示意图
说明:①:当“国家垄断”之指标游尺趋向“市场”方向时,说明国家垄断水平“低”,市场自由竞争比较充分,国家政策取向是追求市场“效率”。
②:当“国家垄断”之指标游尺趋向“社会”方向时,说明国家垄断水平“高”,市场自由竞争得到抑制,国家政策取向是追求社会“公平”。
(二) 第二次分配: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分配(利润分配)
1、国有企业
数据一、 2011年11月19日 ,新华网:今年前1-10月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8703.5亿元。其中,中央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2655亿元,同比增长12.1%;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6048.5亿元,同比增长25.1%;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01025.8亿元,同比增长23.9%;国有企业应交税费25203.2亿元,同比增长23.6%.
数据二、新华社北京2012年1月5日电(记者何宗渝、程群)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在5日举行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2011年1-11月全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0.8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净利润1.4万亿元,同比增长10.5%;上缴税金2.2万亿元,同比增长22.6%。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均创历史新高。其中,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8.4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实现净利润8317.9亿元,同比增长3.6%。中央企业上缴税金1.52万亿元,同比增长24.8%,总额和增速均高于地方国有企业。
2、国有金融企业
据悉,组建“金融国资委”的草案已经获得国务院的批准。新机构归国务院直属,财政部金融司将归并其中。此外,由中央汇金公司、财政部金融司以及银监会和央行等机构对于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也将集中起来统一归并到“金融国资委”。故现在还没有“国有金融业”的统一数据。
金融业概括起来主要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四大业态组成,在这四种业态中几乎皆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70%以上),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业整体为国有性质。
数据三、银行业:
2011年03月31日 《新京报》:昨日,随着工商银行2010年年报的公布,四大国有银行2010年成绩单全部亮相。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四大银行去年总计盈利4993.25亿元,平均每天赚得13.68亿元。去年,四大行均保持了20%以上的净利润增幅,而整个银行业在2010年实现税后利润8991亿元,四大行占比超过一半,达到55.5%。2010年四大行慷慨分红派息1755亿元。(四大行2011年报尚未公布)。
数据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保险、信托三大金融业态,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由国有或是国有控股的,所以其利润收入也是国家所有,进而也全体国民的。因此,三大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润,也应与银行利润一起并入“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累计为“国有金融企业”的利润总额。
3、国家外汇储备
数据五、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数据:截止到2011年9月份为止,我国外汇数额为32016.83亿美元。外汇储备作为国家资产,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部分实际业务操作由中国银行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还是国家外汇储备,其所有权和支配权,皆为国家所有,进而也是全体中国公民所有。那么,对于其利润来说,应该是可以“分红”的。试想或可以,建立与“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卡,统一同一号码的“国有企业分红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每人一卡,按照法定程序,例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分红法》,将国有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即实行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即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分配,即“利润分配”。
(三) 第三次分配:工资报酬类分配(工资分配)
工资分配,即是传统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中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通过促进就业,保障公民充分就业的权力,让有工作能力的人,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例如制定“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即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即“工资分配”。
(四) 第四次分配:国家税收类分配(税收分配)
税收是再分配的范畴,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税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消费税、遗产税(目前尚未开征)等,通过税收对财富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3500元/月,惠及数千万人,使其增加了收入。遗产税,目前在我国尚未开征,但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征收实践证明,该税种是对个人财富最有力的调节。所以,从客观上而言“遗产税”是一个很好地调整调节贫富悬殊的有效手段。即实现社会财富的第四次分配,即“税收分配”。
(五) 第五次分配:国家财政类分配(财政分配)
国家财政类分配有两个主渠道:一是、民政部门;二是、社会保障部门。例如:社会福利,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如失业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保险金等)和社会救济金(如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已经转移收支等。这种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即实现第五次分配,即“财政分配”。
(六) 第六次分配:各种捐赠类分配(捐赠分配)
本文的所说的第六次分配,即各种捐赠类分配(捐赠分配),在传统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中,称为“第三次分配”。在此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提法不同而已。所谓捐赠分配,就是“个人出于自愿,在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来”,按照"道德原则"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主要形式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组织形态是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
例如:世界富豪艾伦·巴菲特,将自己所持股票的85%、价值370亿美元捐赠给首富比尔·盖茨和他妻子共同创立的“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西方国家以社会慈善事业为主导的“捐赠分配”,已成为平衡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办法。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美国的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通过“捐赠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而在我国,仅相当于当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
目前,我国的“捐赠分配”,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都是不尽人意的。但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可无视“捐赠分配”的作用,它所集聚的道德与财富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在此不再赘述。即实现第六次分配,即“捐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