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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外文名:,基督教圣经术语。
基督宗教各派都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都以《圣经》,又称《新旧约全书》为经典,其中《新约》各章节都相同,而《旧约》有所不同[1],东正教和天主教的内容比新教(基督教)要多几章。各派共同信奉的教义[2]有“三位一体论”、“原罪论”、“因信称义”、“罪得赦免”等,但强调点各有所侧重,此外还有些各自特有的教义。
简介
神的行动,透过神对罪的赦免,引领罪人与祂进入一个新的立约关系。它跟“重生”和“复和”这些词语一样,与归正的基础有关。它是神宣告性的行动,神藉此将人确立为义,亦即与祂有着正常和真实的关系。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重新确立惟独因信称义这教义,作为神学理解的基石后,这名词在神学历史上含有特殊的意义。对路德来说,它代表对保罗的重新发现,并且对中世纪天主教有关功德和赦罪神学的反攻。惟独因信称义的教义,肯定人人皆有不折不扣的罪性,他们完全没有能力有效地解决本身的罪,必须透过耶稣基督的死,才能得到彻底赎罪的恩典;人只需以单纯的信心作出响应,本身没有任何可夸之处或功劳。
“称义”的名词和动词,在圣经中并不常用。例如在钦定本,这动词只能在旧约中找到,出现亦不足25次。在新约,这两个词语亦只用过40次。另一个从相同的希伯来和希腊文翻译而来,并更常用和更重要的词汇是“公义”和“宣布(或使)为义”。因此,对称义的任何理解,均直接牵涉到圣经对“公义”的理解。
在一般的希腊文中,“称义”的名词和动词,通常是法庭用语;换言之,它们涉及对某人宣判无罪和辩白的行动。它与人的清白或良善有关。但更广义来说,它包含任何关系上的规范。
旧约
约伯知道他将会得到辩白(伯十三18)。同样地,列王纪上八章32节谈及“定义人有理,照他的义赏赐他”(参路十29)。但最经常和最重要的用法,是指到神的行动。
在旧约,公义牵涉那关系,并那关系所带来的义务。有时候,某人被指为义,乃因他与另一个人关系良好。另一些时候,某人是义人,是由于他在某个关系上,完成某项义务(创三十八26)。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词语用来指到神,祂被视为公正。祂以公正管治(创十八25),祂的审判是真实和公义的(诗十九9)。无论清白和有罪的人,都清楚知道神的公正:前者知道自己会得到辩白,后者则知道祂的律法将胜诉。
称义和公义与神对祂立约子民的拯救有着密切的连系,所以有其特定的意义。在近代的译本中,这些词语在不同的情况下译为“拯救”、“义行”或“胜利”。正如士师记五章11节:“在远离弓箭响声打水之处,人必述说耶和华公义的作为……,他们在重述上主的胜利(公义的作为或拯救的行动)。”或在以赛亚书四十六章13节:“我的拯救(公义)临近,必不远离。我的救恩必不迟延。”这些经文均指出,神的公义较多指到祂介入立约子民的生命中,较少与公正的问题有关。故此,神的公义或称义的行动,并非主要从律法的观点来看,而是以约的观点来理解。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最重要的例子;那就是他因为以信心响应神所提出的约,被引进个人与神的关系中(创十五6)。亚伯拉罕不能令自己称义,但基于所立的约,神确立他为义。所有人都跟亚伯拉罕一样无助。在神的眼中,没有人能以义的身分站立(诗一四三2)。“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一三○3)人类的盼望,就是神会记念祂的约。因此,公义是由神的怜悯或恩典所产生,神按着祂的慈爱来对待祂的子民(赛六十三7)。那么,称义乃源于神的本性;它主要是一个宗教词汇,道德性的含义只是其次。
新约
保罗书信
在新约中,几乎所有对称义的讨论,都在保罗的书信中找到,主要是罗马书和加拉太书。在这两封书信中,“称义”是保罗所采用的其中一个基本词汇,以表明基督为罪人所作的,带来了甚么结果。因信称义基本上是对应犹太人的律法主义,以及其试图使律法成为救恩的基础。保罗视之为与真理相违的信息,需要强烈地谴责(加一6-9)。在保罗所宣扬有关基督的话语和工作的信息中,是要提醒人,公义或称义是神透过耶稣基督的血(永约之血;来十三20)而赐下的。这一切完全与律法无关(罗三21)。事实上,律法不能引领人达至公义,而且,颁布律法亦不是为了带来公义。
亚伯拉罕借着立约,与圣洁的神进入活泼的、个人的关系后,过了430年,律法才出现;加拉太书三章15-25节对于理解律法的功用,尤其具有教导性。不管律法有何目的,它都不是达至公义的途径。“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基督为着人的称义而施行的救赎工作,应从约的角度,而不是律法的角度来看。此乃保罗在加拉太书这部分的基本论点;亦即是自亚伯拉罕起,已借着对那守约的神的信心而称义,从来不是倚靠律法。公义因此是一个相关的词语,是那已凭着信心,被引到与神建立和好关系的人所确证的。律法带来审判;它是要显明人没有能力对付罪恶(徒十三39;罗八3)。因此,称义有着它在法庭上(司法)的层面,就是处理罪恶和过犯,并为此提供救法。信徒不再被定罪(罗八1)。但要对称义有基本的理解,就要远离律法和审判等观念,转移到约和恩典的概念上。罗马书和加拉太书均提到亚伯拉罕,是要显明约一直是人类唯一的盼望。神不是人(何十一9),所以祂因着怜悯,来到世人当中;虽然与祂立约的子民每天都违反所立的约,但祂一直守约。
在保罗所陈述的福音中,神是公正和称人为义的。罪要审判,我们且必须对付罪。神带领人进入个人的关系中,在基督的工作和死亡里,这模式显然与律法无关(罗三21-26),神已使基督代替我们的罪(第25节)。借着那无罪,却为我们成为有罪的那一位以死亡作罪的赎价,直接地对付了罪,使我们可以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祂的代死承担了全人类的过犯,以致人凭着信心作出响应,便可以在真实的关系中认识神。
于是,对于保罗而言,由于人的罪性,称义乃植根于神的属性,惟独神才能主动医治和救赎人。只有靠赖恩典才可称义。这一种植根于神的本性的称义,亦能透过基督的工作成为神的恩赐。因此,我们不断重复认信基督“为我们”(罗五8;帖前五10),或“为我们的罪”(林前十五3)而死。惟有凭着信心,才获得这恩赐(罗三22,五1)。这信心是单纯信靠基督全备的工作,因着这信靠,人能自由和全心全意地与基督认同,爱祂和怀抱祂的话语,并投身于神国度的价值系统中。那被称义的人对自我的基本意识,就是他并非靠着自己的功德或成就,而与永活的神和好。由始至终,这种与神的关系,都是无限之爱的礼物。人本身的无能,已在显明神救恩的福音大能中得到解决(罗一12-17)。
雅各书
雅布书常被视为与保罗对称义的教导互相矛盾。保罗教导称义是凭着信心,与律法的工作无关。事实上,雅各引用关于亚伯拉罕的同一段经文(创十五6),并总结说:“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二24)马丁路德甚至因为这卷书信似与保罗的不同,而不接受它。然而,我们必须留意两点:(1)保罗和雅各面对着两个完全相反的危机。保罗不得不反对以律法作为公义的基础──认为人可以在神面前公义地站立的律法主义。律法主义者试图要那些将被称义的人,遵行摩西的律法(尤其是割礼)。对这些人来说,律法是最首要和最核心的。但另一方面,雅各尝试处理的,是那表现出完全不理会神的律法,说单凭信心已足够的反律法主义。对这些人而言,律法是没有作用的。保罗的敌对者将律法置于称义的核心,所以保罗大多以消极的措辞作出回应:“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雅各布的敌对者则将律法完全挪开,并且以信心为名,否定行为的价值和意义。因此,雅各布便以正面的态度来谈及律法与信心的关系。
(2)当保罗和雅各谈到“行为”,他们是论到不同的观念。保罗所说的,是律法的行为,亦即是以行为来作为律法的表达,或可称之为“行律法”(罗三20)。但另一方面,雅各从不谈及律法的行为,却指到那表达出信心的行为,或称为“行信心”。雅各视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亦即完全没有信心(雅二17)。对他来说,信心能借着行为而得到表达,并达至完全。保罗和雅各都肯定,人是透过信心进入和继续保持与神的活泼关系,与律法无关,但不能缺少从信心而生的爱和顺服。
福音书
在福音书,称义出现于法利赛人和税吏进入圣殿祈祷的比喻中。前者将注意力放在他那虔诚的行为和道德上的优越感。后者因为深深感到罪咎和不配,而自觉卑微,只能呼求怜悯。按照耶稣的说法,就是这个人能称义(路十八14)。虽然因信称义这词的例子,只在此处出现,但在耶稣整个事奉中,却置身于一群自以为敬虔,并致力要在神面前自行称义的人当中,他们将自己定位于在罪人和不受欢迎者之上;由于过分关注自己的行为,他们便被有关恩典和赦免罪人的言语所触怒(路七36-50)。保罗其后所面对的问题,正与耶稣相同。只有在神面前谦卑,才会升高(太十八4,二十三12)。惟有罪人才听到恩典的话(路五32,十五7、10,十九7);不配的人才找到医治(太八8)。
要经常重新肯定因信称义,因为在每个人心内,都几乎无可避免和自然地渴望建立个人的义,奢望能够凭个人的品格和敬虔,站立在神面前。然而,教会的复兴和昌盛,乃植根于明白到:义人凭信而活(罗一17;来十38,十一7)。马丁路德和韦斯利在研究罗马书后,都从行为转到信心去。
——Robert W. Lyon
参“信心”;“成圣”;“圣经中的律法观”;“儿子名分/嗣子论”。
参考文献
- ↑ 小科普:5分钟看懂圣经旧约,搜狐,2017-12-15
- ↑ 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是什么,学习啦,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