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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運輸系統英語:Light Rail Transit)又稱輕軌鐵路,簡稱輕軌(英語:LRT),為鐵路運輸的一種,泛指所有在道路、街道上面或旁邊行走(部分亦可高架或地下)的單節至多節的有軌電車,相較於重型鐵路系統(重鐵)和中型鐵路系統運量較低、列車規模小[1]

定義

美國

輕軌的英文「light rail」這一詞組是1972年由美國城市大眾運輸管理局(UTMA,美國聯邦交通管理局的前身)創造的,用於描述在歐洲和美國進行的新的有軌電車(streetcar)改造。德國使用Stadtbahn(德語中Stadt是「城市」,Bahn是「鐵路」)一詞來描述這一概念,區別於城市快鐵Stadtschnellbahn或S-Bahn(其中schnell義為「快速」);而在UMTA中,許多人都希望採用直接翻譯,即城市軌道「city rail」(例如挪威語的bybane中,by為城市,bane為軌道)。但UMTA最終改用了「light rail」一詞,中文意思即「輕軌」。 在該語境下,「輕」是指「為輕載、快速移動而設計」,而不是指重量。與重型鐵路系統相比,輕軌的建設投資通常也比較「輕」。

1977年,美國運輸研究委員會在將「輕軌」定義為「一種主要採用專有但未必立體化的路權的城市交通方式。電動軌道車輛在其上單獨運行,或聯結為列車運行。輕軌運輸系統的客運能力各異,特徵為票價適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指的「輕軌」曾經與英文中的「light rail」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999年發布的《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規定:按線路遠期單向客運能力(斷面運量),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線路分為三類線路運能等級。單向運能3.0至7.0萬人次的線路為地鐵,單向運能1.0至3.0萬人次的線路為輕軌。

2008年重新修訂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04-2008)取消了「輕軌」與「地鐵」的區分,僅根據運能將線路分為Ⅰ、Ⅱ、Ⅲ、Ⅳ四個等級,並指出:「Ⅰ、Ⅱ、Ⅲ級線路是全封閉快速系統,採用獨立的專用軌道和信號,高密度運行。Ⅳ級線路具有專用軌道和部分信號的中低運量系統,但部分路段設置平交道口。」

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公共交通分類標準》(CJJ/T 114-2007)[2]及其條文說明指出:「輕軌系統是一種中運量的軌道交通系統,採用鋼輪鋼軌體系,軌距為1435mm。主要在城市地面或高架橋上運行,線路採用地面專用軌道或高架軌道,遇繁華街區,也可進入地下或與地鐵接軌。」「車輛的列車編組,通常由1~3輛組成,列車長度一般不超過90m,最高行車速度不應小於60Km/h,站台最大長度不應大於100m。」需要注意的是此定義與國際通行的定義相比在定義的核心要素上仍有本質差異。簡而言之國際上通行的定義的核心基礎是具備混行(路權共享)能力為輕軌,否則為重軌系統——這個和系統發展相對應順理成章。而中國大陸的定義則是直接定義尺寸運力,並且強調高架等路權專享等內容,不提路權共享和混行。

中國大陸通常把不是建在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稱為「輕軌」,如武漢地鐵1號線、上海地鐵3號線、大連快軌3號線,也常把建在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稱為「地鐵」,如上海地鐵6號線,但這種稱呼常被認為是不嚴謹的。而中文的有軌電車相當於美國英語的Streetcar。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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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輕軌測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