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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现代伊斯兰教法改革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方法。系阿拉伯语"泰哈尤尔"的意译,意即根据社会立法需要,在各种不同意见中加以广泛的选择,作为立法的法理依据,以增强教法的适应性[1]

选择法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选择法 [2] 外文名称 Takhayyur

出现时间 20世纪50年代后

出现地点 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

简介

选择法(Takhayyur)

20世纪50年代后,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在修订教法过程中多采取这种方法,旨在教法渊源的范围内修订律法,而尽量避免直接引进外来法的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况:或在某一教法学派内部加以选择,或突破界限在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加以广泛的选择取舍,甚至以历史上默默无闻的教法学家的意见为据。

例如,1957年突尼斯在制定《私人身份法》时,在涉及余产处分问题上就摈弃了马立克教法学派过时的原则,而选择了哈乃斐教法学派的原则。该法规定:一笔遗产在份额继承人中分配后仍有盈余,而又没有父系继承人时,则应归还份额继承人中按比例分配。如按流行于北非的马立克派传统,余产应收归国有。

计算机排序的一种

所谓排序是,就是整理表中的记录,使之按关键字递增(或递减)次序排列起来。常用的排序算法有:冒泡法、选择法、插入法、快速排序法、堆排序法、归并排序法等。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