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擬訂全市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的行政執法(除行政處罰)工作。
(二) 擬訂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置條件的出具工作。
(三) 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和後期管理等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 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紀、價格評估、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預(銷)售等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案審查報批、經紀機構備案和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工作。
(五) 負責全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與成交價格申報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房屋樓盤表管理工作;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交易和產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六) 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擬訂住房制度改革遺留問題的處理辦法;定期公布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租金的指導價格;負責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七) 擬訂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發展規劃,擬訂全市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房屋租賃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八) 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項目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及動態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
(九) 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物業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
(十) 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全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負責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屋防汛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 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科技進步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綜合統計工作。
(十二) 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三)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