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寵 (漢朝)
陳寵,生年不詳,死於公元106年,東漢時期沛國洨縣(今安徽固鎮)人。陳寵的先祖熟諳律令,陳寵承傳家業,在東漢時也是以精通律令而知名。陳寵最初為州郡吏,後來被徵辟司徒府,掌管獄訟,斷案公平。升遷尚書以後,陳寵多次上書皇帝要求去除繁苛,行寬政,被東漢章帝採納。後來因得罪外戚竇憲,於和帝初年被外放為太山、廣漢太守。後來又歷任官廷尉、司空等職務。在職期間,陳寵不徇私情,熟悉法律,常斷難案。陳寵對法律的熟知不僅體現在其常斷難案上,而且體現在其對法律的編修上,這推動了漢代判例法的新發展,即決事比的進一步運用。可以說,陳寵既擔任法官又從事立法、著述工作。這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留下可記的一筆,也為中國現代法律的修訂提供了有益的歷史借鑑。
陳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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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不詳 陳寵 |
逝世 | 106年 |
國籍 | 東漢 |
職業 | 官員 |
知名作品 | 《辭訟比》 |
目錄
歷史追溯
中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比較重視成文立法的工作。春秋戰國時期,新興的地主階級以成文法為武器,作為向奴隸主貴族階級鬥爭的工具。秦國由於奉行法家理論以及漢承秦制等一系列特定因素,使中國最終走上了法典化國家的道路。同時,以判例形式作為司法實踐活動的依據,以求得到與成文法相互補充的作用。這樣的以判例形式作為案件審判參考的方式就是判例法。中國從秦漢時期開始,就明確認可判例的法律效力,並開展了對判例法的不斷探索。[1]
生平
早在中國商代,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便已經出現了比照先前案例予以處罰的情況。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判例的運用進一步頻繁,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影響也更大。但是,在先秦時期,判例的運用只是被看作判例法的萌芽。判例法的正式出現,是進入秦漢時期審判組織發達和訴訟活動規範化以後的事情。秦代的判例稱為廷行事。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廷尉」。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時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文之外可資援引的審判依據了。在出土的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廷行事多次出現。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沒有規定,或者為了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的情況下被使用的。比如,有這樣的一個例子,害盜(秦時亭長屬員,負責記錄盜竊行為)背着游徼(秦漢時鄉官名,負責巡查盜賊)去盜竊,應當加罪。什麼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盜,贓物在一錢以上,斷去左足,並黥(在面部上刺字,漢初大將黥布就受這個刑罰)為城旦(也就是服勞役);不滿五人,所盜超過六百六十錢,黥劓為城旦(劓,割掉鼻子);不滿六百六十錢而在二百二十錢以上,黥為城旦;不滿二百二十錢而在一錢以上,加以流放。求盜(秦時亭長屬員,負責追捕盜賊)怎麼論處呢?與此同樣論處。這樣的一則文獻記錄表明,求盜是以害盜作為判例的。很顯然,這樣的廷行事是為了使法律易於推行、使政令易於貫徹而施行的。當然,從文獻記載中來看,秦代的司法官吏對這種判例法的形式已經知曉,這應該看作是為政者必知的一項內容。
法官審案量刑定罪時引用以往的類似案件中的量刑與處罰,來作為此件案子的審判依據。這樣,以往的判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甚至可以作為一種可供借鑑的律令。
陳寵的決事比編撰
到了漢代,判例法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決事比成了新的判例形式。與廷行事相比,二者雖然稱謂不同,但其內容是一樣的,都是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比照以往的舊例、成事作出新的判決。在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比」既是一種比較成事或者相關法律進行判案的行為,也是所引用的案例、成事的本身。決事比,就是可以引為審判依據的案例和成事等。
決事比的運用,在西漢時期就已經比較廣泛。西漢武帝時期,張湯、趙禹就以決事比運用於司法實踐中。但是,隨着決事比被大量引入法律條令,漢代律令越來越多。漢武帝時期,律令大概為三百五十九章,大辟罪四百零九條,分為一千八百八十二事,適合死罪的決事比竟然達到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如此多的判例,在司法部門審判案件的時候,對法官來說單只是檢索適合判案的一項工作就很複雜,再加上決事比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見仁見智的理解,更何況有些法官受賄請託,輕重不符,也會造成法制混亂、社會不穩定。由於決事比在司法活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從西漢時期起,一些法律專家就開始了對決事比的匯編與整理。到了東漢時期,決事比的匯編活動進一步活躍,並出現了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對決事比進行編纂刪定的判例集《辭訟比》。而這與陳寵對法律的認知和努力是分不開的。
東漢章帝時期,法律訴訟遺案很多,許多案例幾年甚至數十年都沒有澄清,而且有些案件量刑時輕重不等,這就造成了司法的混亂。當時司徒(三公之一,官居高位)鮑昱對這種現象深為憂慮,也向當時的東漢朝廷提出過許多合理的建議。而陳寵曾被徵召進鮑昱的司徒府充當幕僚,對當時的司法亂象也頗為了解,並向鮑昱多次進言。鮑昱對陳寵的才華予以肯定,二人形成了良好的互信關係。後來,陳寵轉為辭曹官,掌管天下獄訟。他就為鮑昱撰寫了《辭訟比》七卷和《決事都目》八卷。這些法律文卷是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領域為依據,以事類相從、分門別類作為編撰原則的,其實也是一種更為明顯的判例形式。鮑昱將這七卷上奏皇帝,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和大臣的讚許,以後就作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據。可惜的是,這《辭訟比》七卷和《決事都目》八卷都已經失傳,只是在《太平御覽》所引的《風俗通義》中記載有《辭訟比》的三則佚文。從這些佚文中也可以看出,決事比的編纂原則是同類相匯集的。只是由於決事比的大量佚失,我們已經無法得知其全貌了。陳寵所編撰的辭訟比作為判例法的形式之一,對漢代乃至後世的判例法研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陳寵編撰的決事比是判例法的發展。它將相關的判例予以匯編,這樣就成為司法人員手中比較方便的使用工具。同時通過對判例內容的分析,法律編撰者也可以總結出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進一步運用於司法案件審判中。從判例法的發展來看,漢代的判例法雖然還不成熟,但陳寵等人對判例法的貢獻是不可忽視的。
修正繁苛法令
陳寵除了編撰《辭訟比》以外,還對當時法令繁多苛刻的現象進行了修正。永元六年,也就是公元96年,漢和帝劉肇在位時期,陳寵代替法律專家郭躬任廷尉一職,也就是當時的最高司法長官。他在任職期間,數次對當時疑而未決的懸案進行審議,解決了許多遺留的問題。每次審判的時候都儘量做到寬大為懷。在他任轉廣漢太守時期,西州地區的豪強強橫,兼併之風盛行,官吏也多是一些奸詐狡猾之徒,結果訴訟案件很多,甚至達到每天就有將近百起。對這種情況,陳寵深惡痛絕。他任用那些清正廉明的官吏,像王渙、鐔顯等人,充當自己的心腹,進行治理。結果,郡中的訴訟案件逐漸減少,可以稱得上清肅。
還有一則近似於神話的故事也表明了陳寵執政以寬大為本。在洛縣城南,每到陰雨天的時候,常常在府衙中聽到哭聲,這種情況持續了數十年。陳寵聽說了這件事就感到很疑惑,想要弄清事情的原委,就派遣下屬官吏前去打探。官吏回來報告他說:「在世道衰亂的時候,這個地方有很多死亡的人,而他們的骨骸沒有得到安葬,可能這就是鬼哭的聲音吧?」陳寵聽說後頓生憐憫之心,立即命令所在縣官吏收斂骸骨埋葬。從此以後,就再也沒有那樣的哭聲了。這件事雖然顯得有些荒誕,但是也說明了陳寵對沉冤舊案的清理和慈悲之心。
在長期的案件審理中,他認為,當時的律令中死刑為六百一十條,耐罪為一千六百九十八條,贖罪以下的就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條。相比於《甫刑》來說,則多了一千九百八十九條,其中大辟罪多了四百一十條,耐罪一千五百條,贖罪七十九條。所以,他認為,應該重新刪定律令,將大辟罪定為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併為三千。對那些解說分歧的律令條文加以重新解說,讓三公和廷尉重新平定。在陳寵看來,律令條文既要明確簡單又要一致易行,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說,則要力求寬恕。皇帝贊同陳寵的建議,下詔有關司法部門,廢除那些殘酷、苛刻的法律條文,對一些所謂的妖言罪解除禁令,並且廢除了一些因為用語文字不當而致罪的禁令。皇帝的詔令以後就作為法令定下來。這都是東漢朝廷對陳寵建議的肯定。
視頻
參考來源
- ↑ http://www.sohu.com/a/18164914_117622 東漢陳寵與漢代判例法的新發展 來自搜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