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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
圖片來自ltn

高利貸(Loan shark;又称放數)指要求特别高利息貸款。元代稱羊羔利。高利貸債權人通常稱作大耳窿地下錢莊;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一帶又稱為“阿窿”。貸款所產生的高額利息通常又稱為貴利。由於高利貸在很多地區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這些契约一般必須抵押,甚至必須立下字據。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HKG

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0年。

在1980年代,香港政府認為高利貸危害大眾,於是立例管制,放債人須領牌,此名為財務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譯為「借錢」(放債)者。這種放債財務公司須交稅。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調查申請人有沒有黑社會背景,證實“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審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決定,而是有兩名市民協同審查,經三人一致通過才發牌,並限定年息不可多於6分息(年息60%,即60釐)。

ROC

  •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條款被視為法定利率上限,做為高利貸(重利罪)與否的判斷基準(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實務上並非如此單純,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有關判決會根據〈中央銀行民間借貸統計資料〉對於各地區具體狀況做為判斷,無法概括而論。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此條款為「重利罪」,為高利貸的罰則。(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
  • 依《當舖業法》第11條,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原48%)

手法

砍頭息

“大耳窿”放貴利有「九出十三歸」的惯例,例如借錢10,000元,以先扣當期利息和手續費到手只有9,000元是為一千元砍頭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目前已經規定砍頭息為非法,訴訟中自動從本金減去。

由於進行高利貸所帶來的可觀利潤,產生透過各種手段來迴避政府對高利貸的規管,當中一個就是借用「手續費」這概念來取巧砍頭息。例如9出13歸的例子高利貸會聲稱取走的1000元事實上被視作手續費或介紹費,但目前大陸人民法院上已經不承認此種說詞。

近年来出现有人向財務公司借錢但感覺不對臨時反悔離開,並無借錢,卻被一夥的中介人開始追討介紹費的事件發生。[1]

包餡條

之後會要人直接打一張13,000元借據,把約定期內利息和砍頭息4千直接含在借條內包餡。以此迴避一種法律手段到時可以聲稱本來就借你1萬3,再收回1萬3根本沒要利息,其實你只拿到9千卻陷入無法舉證。

而高利貸的利息是計算,此謂之「釘釘釘上釘」。往往借幾百元,約定1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你打一張幾萬借條。

參考文獻

  1. 香港蘋果日報記者. 借8千不遂反被屈3千:子代癌病父出頭歐打大耳窿被捕. 《蘋果日報》:要聞. 2007-08-05: A4版. [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