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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重定向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一部经济特区法规。该条例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核心,根据《条例》,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1],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该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定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中国大陆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

目录

背景

一直以来,中国大陆仅有针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并无针对自然人的破产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上,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中国大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而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如英国、德国、日本,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在深圳,近年来有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不仅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实施的效果。而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其风险也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也为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提供有利的生存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界也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加上深圳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地区,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市在中国大陆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中国大陆企业破产早期立法积累经验。为此,在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的一部分。

立法过程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此次立法工作。4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修改完善,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6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此草案进行二审。8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该草案的三审。三审结束后,该《条例》于8月26日表决通过。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条例》的全文。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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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