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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仲裁员协会成立于2019年10月12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东育路255弄5号前滩世贸中心一期21层2110室,法定代表人为俞卫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理论研究、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编撰书刊资料等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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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协会发布国内首个仲裁行业规则指引
3月25日,上海仲裁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仲裁员聘任与行为准则指引》。这是上海仲裁协会首次发布行业规范性指引,也是中国仲裁界首个行业规则指引。《指引》依据《仲裁法》[1],开创性地对不同仲裁机构的内部规范进行梳理与整合,给仲裁机构的内部规范完善提供参考,确保仲裁机构的行为有源可溯,有据可依,形成一个对于仲裁员履职行为的参考标准,通过全体仲裁员的行为自律,全面提升仲裁行业的公信力。
一、引言
建立仲裁从业人员守则,强化仲裁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是仲裁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中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对于全面提升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委市府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上海市司法局指导下,上海仲裁协会经多次集中讨论,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2]审议,最终审议通过并公开发布《指引》。《指引》立足于为仲裁机构在选聘和管理仲裁员方面提供参考,作为仲裁行业示范性规则,本身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直接适用于仲裁机构、仲裁员或具体案件,各仲裁机构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指引》,具体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规则为准。
三、思路要点
《指引》从两个环节进行切入,分别为仲裁员的聘任环节与后续的管理环节:
1、对于仲裁员聘任环节,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我国《仲裁法》对担任仲裁员应当满足的条件已然设立了较高标准,因此对于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不亦超越法律的规定;
(2)在弱化对仲裁员资格设置过多要求的同时,强化对仲裁员能力的要求,强调对仲裁员进行培训的重要性;
(3)在坚持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选聘有自主决定权的同时,强调选聘标准和过程的公正、公开及与仲裁实践发展相适应。
2、对仲裁员管理环节,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对于仲裁员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强调行为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员行为规范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指引》主要是建立在对现有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基础上进行起草。
四、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部分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宗旨与原则”,提出了出台《指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仲裁员及其任职资格”,严格贯彻《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清晰界定了本指引规定的仲裁员的选定范围、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应符合的法律条件。
第三部分“仲裁员聘任程序”,围绕公正性、专业性的精神,规定仲裁员选聘原则,规范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公示的内容,提高选聘过程的透明度,提出设立遴选委员会,突出评选过程的公正性,强调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善聘用后的任职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四部分“仲裁员行为准则”,遵循合法合理的宗旨,以保障仲裁裁决公正性为“红线”,重点对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予以书面披露但不必然构成仲裁员应予回避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或存在的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庭审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独立审结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部分“仲裁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强调对仲裁员违规行为的处分,仲裁机构可以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仲裁员的从业行业。明确上海仲裁协会将对违规的会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业处分。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指引》的参考范围和解释权。
注:因《指引》于2021年发布,故《指引》目前版本注明为“2021年版”。上海仲裁协会将根据仲裁行业发展,结合仲裁实务,不断修订完善《指引》内容,并以修改年份为《指引》的版本名。
参考文献
- ↑ 新《仲裁法》:《仲裁法》修订与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搜狐,2021-10-29
- ↑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