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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1]监督。

(五)对本区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审计局授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七)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二)组织实施对本区贯彻财经方面法律[2]、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四)依法领导和监督镇、街道审计部门的业务;受市审计局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