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政策措施。
二、根据本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管本区优待抚恤工作,监督、检查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义务兵优待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承担宝山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复员军人、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军队无军籍、易地安置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传统民政救济对象的救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灾害核查、上报及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区政府接收、募集、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六、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审核申报,承办行政区划勘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承担宝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全区老年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八、负责社会福利生产宏观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确保正确的办厂方向,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本区及代管劳改农场婚姻、收养和婚姻介绍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措施,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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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沪民安发〔2012〕9号),法邦网,2012-03-05
-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能简介,上海市民政局,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