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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標 |
上海市市標1990年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市標是以市花白玉蘭、沙船和螺旋槳三者組成的三角形圖案。
基本內容
中文名:上海市市標
所 屬:上海市
組成元素:白玉蘭、沙船和螺旋槳
通過時間:1990年
通過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
市標含義
上海市市標 1990年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市標是以市花白玉蘭、沙船和螺旋槳三者組成的三角形圖案。三角圖形似輪船的螺旋槳,象徵着上海是一座不斷前進的城市;圖案中心 揚帆出海的沙船,是上海港最古老的船舶,象徵着上海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港口城市;沙船的 背景是迎着早春盛開的白玉蘭,展示了城市的勃勃生機。
通過條例
(1991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標製作、使用的管理,維護市標的尊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市標是以市花 白玉蘭、沙船、螺旋槳三者組成的三角形圖案。
第三條 上海市市標是上海城市的標誌和象徵,全體市民和本市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應當愛護市標。
第四條 市標的製作、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第五條 市標必須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標準圖案製作。
凡製作、銷售有市標圖案的物品,必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定有關企業負責製作、銷售;凡作為市人民政府獎品或者禮品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監製。
建造以市標為內容的浮雕、立體 雕塑,必須經有關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作、銷售有市標 圖案的物品。對違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單位製作有市標圖案的物品,凡不符合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生產資格。
第七條 有市標圖案的物品,可作以下用途:
(一)獎勵全市各行業的先進分子;
(二)贈給為本市建設作出貢獻的國際友人、社會賢達;
(三)贈給來本市訪問的具有相當級別的外國代表團和來本市參加各類大型活動或者重要會議的代表。
第八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市 人民政府等市級機關大門前,或者在車站、碼頭、機場及其他公共遊覽場所,可設置市標浮雕和立體雕塑。
在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禮堂、會場等適宜而又需要的場所,可懸掛市標徽章。
第九條 市標圖案可在下列物品上使用:
(一)市級機關頒發的有關 榮譽證書和 獎狀;
(二)市級機關對外使用的 信封、 信箋、 請柬;
(三)介紹本市風土人情及有關的出版物;
(四)代表本市參加正式國際 比賽的體育代表團的入場服裝;
(五)全市性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及大型展覽會、展銷會的旗幟;
(六)其他經許可的物品。
第十條 市標圖案不得作為商標或者廣告。
第十一條 凡已懸掛 國徽的地方,不得懸掛市標徽章。[1]
參考文獻
- ↑ 滬媒力挺上港更名:上海市市標有答案 海港是標誌之一搜狐網,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