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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行政区划类型。专区来源于民国的行政督察区,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例如察南专区、察北专区、雁北专区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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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专区作为固定的行政区划术语,存在于1949年到1975年。

历史沿革

1932年起,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部分恢复了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专区,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也只有省和县二级,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区 。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 。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成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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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