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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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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是通过香港政府注册的由全球华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词作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社会活动家、群众文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的世界性学术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音乐文化,促进国际艺术交流。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国界华人音乐社团,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拥有一大批优秀的作曲家、词作家、教育家、歌唱家、演奏家、文艺理论家、音乐社会活动家、指挥家、民族乐器专家团队。会址常设香港。

目录

基本情况

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是通过香港政府注册 的由全球华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词作家[1] 、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社会活动家、群众文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的世界性学术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音乐文化, 促进国际艺术交流。会址常设香港。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英译名WORLD CHINESE MUSICIANS ASSOCIATION简称MCMA)

第二条 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是通过香港政府注册的由全球华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词作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社会活动家、群众文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的世界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宪法、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华人音乐工作者的艺术水平,为弘扬中华音乐文化,促进国际艺术交流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世界华人音乐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声乐竞赛活动,音乐教学经验等学术交流,音乐作品创作、演出、交流,音乐人才选拔、评奖,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联系和团结两岸三地及海外华人音乐艺术家,繁荣和发展中华文化。

(二)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华人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2]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交流活动。

(五)其它合法收入:本协会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机构,属于盈利性质的,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香港政府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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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