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滁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滁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滁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滁州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滁州市委常委、滁州市纪委书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孙军。
目录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2]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县(区)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和建议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配备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处理委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市纪委全委会、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市纪委委员的联系,负责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接收处理、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2、汇总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委局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审核以委局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3、督促检查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市纪委全委会工作部署和市纪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委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总委局贯彻落实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任务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4、组织协调委局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使用市纪委、市监察局及市纪委办公室印章,负责制发委局机关各部门及派驻(出)机构印章,负责委局机关保密工作,协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密码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负责委局机关网络及办公自动化保障;
6、负责委局机关对外联络接洽、秘书、值班工作,承办纪检监察干部赴国(境)外考察、进修、培训等事宜;
7、统筹指导归档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文书、音像等档案管理,编辑整理有关档案材料;
8、协调委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办公室工作;
9、负责委局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0、负责委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办公设备装备采购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市预防腐败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跟踪市外对我市反腐败工作的反映,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二)组织部
1、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2、负责委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工资福利等工作;
3、负责承办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等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市属企业、医院和学校纪委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承办相关干部人事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承办县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等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6、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和因私出国(境)办理等工作;
7、组织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8、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协调廉政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
3、负责委局机关新闻事务,承担委局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信息传播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5、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
(四)研究室(法规室)
1、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2、起草市纪委全委会工作报告、会议文稿及机关综合文字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委局重要文件;
3、汇总、整理、上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研究;
4、组织协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工作和社科理论界相关重大课题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民意调查;
5、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计划建议,起草、修订全市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6、负责协调委局机关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和报送审议;
7、负责全市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
8、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对有关机关和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
9、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规章制度工作,负责编纂全市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10、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两新”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巡查工作办公室)
1、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
2、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
3、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负责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
4、综合分析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5、综合协调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地方和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6、履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监督检查承担纠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调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7、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
9、贯彻落实市委对巡查工作的有关部署,制定巡查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研究提出巡查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11、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腐倡廉建设巡查工作;
12、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果,督促其就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回访;
13、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14、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六)信访室
1、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
2、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委局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3、直接办理或向委局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
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5、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6、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7、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
1、负责对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并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2、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向省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3、负责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负责追逃防逃相关工作;
4、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委局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集中驻点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5、督促查办省纪委、市委和委局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办理相关事项;
6、负责对全市查办案件及其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7、配合做好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8、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9、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地区党(工)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市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督促联系单位和地区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承办联系单位和地区市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联系单位和地区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和地区案件查处工作;
5、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联系单位上报问题线索处置;
6、参加联系单位和地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联系单位和地区市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
7、负责了解联系单位和地区的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和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考察了解联系单位和地区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8、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
1、审理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县(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局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县(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局收到的申诉信件;
3、承办需要比照处理案件的相关报批和审批、报备工作;
4、承担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5、承办县(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委局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6、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7、协调、督办有关案件处分决定的执行;
8、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1、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对委局机关各部门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3、负责受理对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4、负责受理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市属企业、医院、学校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5、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承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
7、协助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参考文献
- ↑ 【党务知识】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搜狐,2021-02-23
- ↑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搜狐,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