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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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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漳州市纪委、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共漳州市委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漳州市委常委、漳州市纪委书记,漳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林叶萍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省监察厅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九)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各单位、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任务

2016年,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主要任务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践行“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2]工作取得新成效。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明责追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二)突出利剑高悬,保持惩腐高压态势。

(三)突出挺纪在前,深入践行“四种形态”。

(四)突出正风肃纪,持续纠治“四风”问题。

(五)突出教育管理,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现任领导

中共漳州市委常委、漳州市纪委书记,漳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林叶萍

所获荣誉

2022年5月,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入选2022年福建省工人(五一)先锋号表彰集体名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