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荆门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荆门市委常委、荆门市纪委书记,荆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刘辉
目录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市纪委监察委共设1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监督检查室、第一审查调查室(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追逃追赃室)、第二至第三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另设机关党委。
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委共设20家派驻机构和1家派出机构,分别是派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派出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事业单位
市纪委监察委机关下设1个直属事业单位,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现任领导
书记
刘辉:中共荆门市委常委、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荆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副书记
蒋涛: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陈晖: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蒋永斌: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纪委常委
王俊安: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张萍: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张于泉: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杨传新: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王运江: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参考文献
- ↑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 ,搜狐,2017-11-02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搜狐,2022-12-0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