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长春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1],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长春市纪委书记:孙继光
机构简介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市于2017年11月开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设置长春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与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合署办公。撤销长春市监察局,将相关职能整合至市监委。
市纪委是负责全市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市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市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2]产生,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共同设立内设机构。
机构设置
长春市纪委市监委内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 调查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执纪监督室、第一至第七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24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代管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和市委第一至第四巡察组。
向市本级派驻15个纪检监察组,分别是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组、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驻市发改委纪检组、驻市教育局纪检组、驻市财政局纪检组、驻市国土局纪检组、驻市环保局纪检组、驻市建委纪检组、驻市农委纪检组、驻市公安局纪检组、驻市法院纪检组、驻市检察院纪检组。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 ↑ 【每日一学】什么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它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搜狐,2020-06-12
- ↑ 【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搜狐,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