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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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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长沙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1]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纪委书记:胡卫兵

人事任免

2021年6月,据长沙晚报消息,湖南省委决定,胡卫兵同志任长沙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委书记。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区县(市)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2]的权利。

3、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区县(市)党委巡察工作。

4、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制定本市规范性文件。

8、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交办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事宜;加强对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9、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市属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园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10、完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长沙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市纪委市监委包括19个内设机构、31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党委。

内设机构

市纪委内设机构依次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至第九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

派驻机构

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次为: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驻市文旅广电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驻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监察组、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纪检监察组、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现任领导

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纪委书记:胡卫兵

副书记:熊冬华、朱远红、秦国良

纪委常委:肖波静、丁晓波、胡飞虎、瞿浩、陈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