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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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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级单位、正军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ref>[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zw1510212531.shtml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门法院的管辖 ],法律教育网,2019-10-30 </ref> 、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 <ref>[http://www.china.com.cn/txt/2002-03/21/content_5121930.htm 中国评定出41名大法官],中国网,2002-03-21 </ref>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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