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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察机关,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国家机构,于2017年至2018年陆续建立[1],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产生,接受同级人代会和上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一府两院”以外的与之平行的国家机关,与同级中共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这一制度是对国家、省、市、县四级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重组和优化,被认为是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共中央所推行的针对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的重大改革。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组成人员。

历史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2018年前后的省、市、县三级人大换届期间选举产生各级国家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构与同级纪检委合署办公,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各级纪检、监察、反贪机构。监察委由同级人代会进行任免,并接受上级监察委领导和监督。监察委可以使用的监察措施包括:谈话、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机关的工作对象包括所有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等在内的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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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