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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总称。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北京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于1954年9月27日颁布首部宪法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国家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1]。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并因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而为最高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政治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员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间约有80%至95%的公民对于中央政府的表现感到满意[2]

中央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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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原始影像
国家机构-宪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