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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1]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领导分工

司领导:苏克敬、钟斌、陈永清、李明路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处(简称污染地块处)。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3.农村生态环境处(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农村处)。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4.地下水生态环境处(简称地下水处)。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2]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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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