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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于1986年7月,依法对律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该协会会员,各地方律师协会为该协会团体会员。

历史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86年7月7日依据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成立。

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具有以下职责: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织机构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协会同时设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通常三个月召开一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包括:

民事专业委员会

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

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2]专业委员会

经济专业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宪法与人权保护专业委员会

国际业务与WTO事务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出版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有《中国律师》期刊,每月出版,期刊创刊于1988年。

《中国律师》杂志社同时负责出版发行《中国律师年鉴》。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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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张学兵讲话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