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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审计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的,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经济责任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

(三)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对自治区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的审计。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审计监督范围,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财政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及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组织审计市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十二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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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