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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统计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市统计局(以下简称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1],为正处级。
中卫市统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改革规划,实施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制度,拟订全市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区)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领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施全市及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2]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参与核算县(区)生产总值,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提供和开发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部门统计获得的全市性和分县(区)基本统计数据。
(五)统一收集、整理、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全市统计信息发布。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开展统计宣传和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加强数据资料的硏究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建立统计数据定期抽查制度。
(八)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县(区)及各部门(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民间调查活动。
(九)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业务工作。协助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做好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等应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指导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全国、全区及周边地区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
(十二)对市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统计监测评价。承担全市效能目标管理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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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职能,中卫市人民政府
- ↑ 中国正在积极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搜狐,200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