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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实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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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实用全书》是由江海昌主编,中国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11月出版。该书 从源自权威法律文本、引用最新刑事法律文件、涵盖所有立法、司法文件,依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归类,以刑法条文序号为主线编排,列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全面考证刑法立法沿革及分则罪名渊源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解析。

图书信息

书名:中国刑法实用全书

作者:江海昌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1-1

开本:16开

ISBN :9787503699085

定价:¥120.00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特点

1.资料准确权威:源自权威法律文本。

2.信息新颖及时:引用最新刑事法律文件。

3.内容完整全面:涵盖所有立法、司法文件。

4.分类系统科学:依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归类。

5.检索快捷便利:以刑法条文序号为主线编排。

6.体例独特实用:列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

7.兼顾理论研究:全面考证刑法立法沿革及分则罪名渊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 (第452条)

附录

刑法立法文件

(一)单行刑法

(二)刑法修正案

(三)附属刑法

(四)立法解释

推荐

《中国刑法实用全书》是我国目前内容最新、资料最全、体例最科学、实用性最强的刑法学著作之一。

文摘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内容(一)]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全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关联内容(二)]犯罪单位已不存在的,依然构成单位犯罪,但对单位不再追诉。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高检发释字(2002)4号](全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关联内容(三)]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媒体推荐

2006年,本书作者江海吕曾出版过一本刑法工具书——《刑法应用一本通》,书中对刑法渊源,按条文顺序作了细致严谨的归纳和梳理。初版之后,又连续出了几个修订版,在同类书中广受好评。这本书即是以该书为模本进行编写的,但编排体例更为科学,内容更为全面、完备。虽然未能完全满足本人提出的权威性、完整性、便利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但已经堪称迄今为止国内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拿着这本书做学问或从事司法实践是不会误事的,我愿意向广大读者郑重推荐。

——郑伟(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序言

我是一名刑法教师,二十多年来,一直在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平日里经常想到的,都是关于“书”和“人”的事情。海昌大作问世,嘱我写个序,那就从“书”和“人”说起吧。

先说“书”事。任何一本书,都是用来阅读的。哪怕古籍善本,也不能撇开内里的文字而独具价值。晚近建材市场上有所谓的“装潢书”,外表做成书的模样,里面却片纸也无,那是专供富人附庸风雅的,当可不论。书又有好坏之分,一书在手,往往会赞一句,“真是一本好书!”或者嘀咕一声,“什么破书!”问题是,好书恰如美食,其中还有一个口味的因素。俗话说,众口难调,反过来也可认为,适口便是佳肴。同样道理,一本能够满足特定阅读者的特定需求的书,当能体现其价值所在,当能无愧于“好书”的褒扬。海昌编的这本书,是刑法渊源的汇集。这本书的阅读者,应当是刑法的学习者、研究者和使用者。那么不妨站在阅读者的立场,揣摩一下他们对这本书或这类书,可能怀有哪些期待。再评估一下,看看这些需求,在这本书里是否已经得到满足。

首先是权威性。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作为法律载体的文本,从颁布到编纂再到发行,也应当具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威样式。客观地说,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法律文本的权威性的要求,还有很远的距离。比如说,97刑法颁布后的十余年间,又陆续制定了诸多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并非独立的刑法渊源,立法者在颁布修正案的同时,理应再颁布一个经修正案修正过的新的刑法文本,即刑法的修订版,并明令废止之前的老版本。但我们的立法者似乎没有想到过要做这件事情,以至于随后出版的刑法书,往往仍旧采用97刑法的原始版本,只把修正案作为附录收在书末。读者拿着一本早就过时的、面目全非的刑法书,无从获益,倒易误导。还经常看到或听到,“根据某修正案某条规定”云云,殊不知修正案从来不能单独引用,从颁布之日起它就与刑法条文融为一体了。又比如,法律文本的出版,理应由少数权威的出版社来予以承担。我个人以为,最好是经充分授权的出版社独家出版,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权威性。然而每当我们走进书店,在法律书籍的柜台前面,几乎能找到所有出版社的踪影,连海洋啊煤炭啊等专业出版社,也会涉足其中。面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版本,实在难以想像,法律文本有必要如此百花齐放吗?

其次是完整性。刑法有狭义广义之分,前者专指刑法典,后者则泛指包括刑法典在内的一切刑事规范,例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单行法规、附属刑法,等等。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渊源,又具有一些鲜明的中国特色。有相当数量的部门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党中央所属的中纪委、中宣部,国务院所属的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等机关制定的文件,未必能视为刑法渊源,但对司法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再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发布的内部文件,像刑庭庭长会议纪要、某某犯罪立案标准、某某犯罪量刑手册,等等,未必能视为司法解释,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恐怕无论有多高的评价,都不会过分。这里还想强调一点,我国的法规清理工作,虽然从未停顿,但始终没有大规模地彻底展开。因此,几十年间积累起来的文件数量,已经极其可观。这里面的任何一件,只要未被明文废止,就仍旧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些都充分表明了,要完整地梳理和呈现刑法渊源,远非易事。[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