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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衰老促进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作为跨行业、多部门、宽学科的抗衰老团体,是实施抗衰老战略的桥梁,是联系抗衰老人士的纽带,是提供抗衰老服务的平台,是开展抗衰老合作的窗口。

本会使命

激发生命活力,促进延年益寿。

本会方针

依法办会、科技兴会、实业强会。

本会思路

以促进会为主导、以抗衰老为主题、以专家团队为主力。

本会任务

组织抗衰老调研、开展抗衰老宣传、发展抗衰老会员、培训抗衰老人才、开发抗衰老产品、推广抗衰老技术、提供抗衰老服务、进行抗衰老合作交流。

本会精神

仁爱精神:一人一颗爱心;

负责精神:一事一份责任;

务实精神:一步一道足印;

开拓精神:一业一项创新

本会宗旨

引领行业、提升专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繁荣事业。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NTI-AGING PROMOT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A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抗衰老事业的有关单位、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热心抗衰老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以造福民众为目的,宣传普及抗衰老理念,全面实施抗衰老战略,大力开发抗衰老产业,促进我国抗衰老事业的蓬勃发展。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委员会。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口衰老与抗衰老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编辑出版抗衰老专业及科普读物,传播普及抗衰老科学知识;

(三)举办抗衰老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专业人才抗衰老业务技术水平;

(四)统计并发布抗衰老信息,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抗衰老方面的业务咨询;

(五)反映行业及会员需求,维护抗衰老领域内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抗衰老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七)推介国内外抗衰老科研成果,进行抗衰老技术和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和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愿意为中国抗衰老事业服务。

从事抗衰老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从业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抗衰老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七)执行本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责。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