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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 CANPO)是由民政部主管,由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会员及热心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组织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构成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8 日。

发展历史

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社团研究会自1989年8月成立以来,在开展社会团体理论研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反映社会团体需求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及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会工作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宽,功能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日益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及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应运而生。

截至2007年9月,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已经发展到36万多个,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英文缩写为CANP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分享,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本会的发展目标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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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组织国内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需要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的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规范社会组织运作,进行社会组织评估测评;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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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安排并确认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机构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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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届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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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但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研究确定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一)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 组织国内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 规范社会组织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

(四) 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需要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 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七)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的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八)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九 )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建设宗旨

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此外,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还将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奖励专项基金,对社会公益性强、社会形象好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理事成员

副会长单位: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是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3月15日。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爱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世界一流基金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茶叶行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华慈善总会:

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361个会员单位。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基会是5A级基金会,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是由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管理、投资、评估、土地招标、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管理、服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针对房地产及房地产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自律、服务等非营利性社团。

中国药学会:

成立于1907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学术团体之一,是由全国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是经过中国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国家民政部直属主管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是中国唯一代表从事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权威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1992年7月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为正式会员。

长江商学院:

创办于2002年11月21日,是由李嘉诚基金会捐资创办并获得中国政府正式批准,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教育机构,为国际管理教育协会(AACSB)和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成员,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工商管理硕士授予单位"。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成立于1994年,属非营利性法人。主要业务范围是筹集基金,举办各类慈善活动和发民社会慈善事业。基金会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

神华公益基金会:

是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出资2亿元人民币发起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5年9月正式成立,是全国各省市同类社会组织中最早成立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会员由省内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组成。

理事单位: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原名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2011年7月15日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目前,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达到70多个,年捐赠、救助和帮助的人数规模超过十万人次,参加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的人数达到数百万人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保健协会:2003年11月4日,经卫生部、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保健科技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保健协会。是由中国健康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机构,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今已历经五届理事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致力于动员社会参与,创新扶贫方式,推动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实现社会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机构。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2008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被民政部授予"5A级基金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是中国演艺设备行业的权威代表,主导协调全国演艺设备行业经济技术的发展。2009年,协会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性5A级行业协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个单位组成,集军队和地方航天企业为一体。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公募非营利公益组织。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中国企业联合会:(原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成立于1979年3月。中国企联是以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中国计算机学会:成立于1962年,全国一级学会,独立社团法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是中国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宗旨是为本领域专业人士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的应用,进行学术评价,引领学术方向,对在学术和技术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认可和表彰。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民促会1992年由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正式批准成立,于1993年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特别咨商地位,2010年初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获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国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非营利性全国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棉花协会:是由棉农及棉农合作组织,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仓储企业,棉纺织企业和棉花研究机构等涉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都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南都公益基金会关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资助优秀公益项目,推动民间组织的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平等和谐。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于2009年6月15日正式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为"关注民生、扶贫济困、热心公益、和谐发展",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 年成立,宗旨是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于1995年按民办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研究与服务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相关学术交流、评价评估、在职培训等专业服务,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努力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民间"思想库"。

爱佑慈善基金会:是2004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内首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企业家发起并管理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安利公益基金会:是安利(中国)履行社会责任的新举措,回报社会的新平台,扎根中国的新承诺。安利公益基金会将传承安利(中国)的公益精神和公益行动,汇聚安利(中国)员工、营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爱心和力量,以专业、高效、透明的操作方式,为社会传递温暖,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凯风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3月,由泰鸿投资集团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该基金会是首批由企业发起、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国家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国家级公益基金会。

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由安徽省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研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是在湖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基础上发展、更名而成立的。后者成立于2001年,是由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广西社会组织促进会:为充分发挥广西省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广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在南宁成立。

辽宁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是由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

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原名浙江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于2014年7月22日正式更名,成立于2010年11月,2013年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海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湖北省社会组织总会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