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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简称“中国科社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ciation of Scientialism。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是中共中央党校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总部设在中共中央党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简称“中国科社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ciation of Scientialism。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体成员,以马列主义[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宣传活动,努力探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歪曲、反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错误思潮,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已登记注册等法人单位;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央党校,会址设在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问题的研究,开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纲领、政策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和推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之间的协作,交流科研成果和经验,评选优秀的科研成果,并向有关报刊和出版单位推荐; (三)帮助和支持各地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开展学术活动,为他们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规划。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省、市、自治区的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和中央与国家机关组织的科学社会主义研究小组以及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范畴的专题研究会小组。愿加入本会者,经常务理事会[2]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还可吸收个人会员,并邀请一些有声望的学者和干部作为学会顾问。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相关学科领域内做出一定的业绩,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工作经验。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及日常办事机构和有关专业委员会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和各省市科社学会按一定比例推选的代表构成。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本会理事应及时向当地学会传达学会工作的精神要求。各地科社学会的活动,应尽可能与住在当地的全国科社学会理事商量或征求意见。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或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他们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联系各地科社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组织实施学会的工作计划与学术活动,负责经费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与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科研调研活动费用,会议和办公费用,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活动的费用,其他业务开支。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税法规和相关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及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终止活动,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告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学会所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如终止活动,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决定,并报民政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核。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要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