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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群众文化学会成立于1991年5月8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群众文化工作者、群众文化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1],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群众文化行业科学管理、发展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作为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成员,对外以CIOFF中国委员会(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名义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本会接受文化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文化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及对外交往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民政部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成立意义

组织会员撰写群众文化学研究文章,主办群众文化相关的理论讨论会,主办大型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主办国内大型文艺表演活动,举办全国城市广场企业文化宣传展示活动,举办与广场有关的大型公益主题活动。

主要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民间交流以及组织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展览活动;普及群众文化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群众文化的研究及其经验;编辑出版群众文化学术刊物和有关书籍、资料、专着;促进群众文化理论队伍和发展和思想理论素质的提高,为发展中国群众文化事业创造条件。

建设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2]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热心于群众文化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群众文化事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学科体系的建立,繁荣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继承、发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动本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二)普及群众文化基础理论知识,介绍和推广群众文化成果及其经验;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举办群众文化艺术领域中各类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演出、展览、评奖活动。

(四)编辑出版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信息交流的刊物、资料和有关书籍、专着,推荐优秀的适应广大群众生活需求的作品。

(五)以培训、函授、巡讲等方式,促进群众文化理论队伍和艺术骨干素质的提高。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群众文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者。

(六)做好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中国委员会的工作,参与该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选派优秀的民间艺术团赴国外演出、展览等,积极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七)加强与各地单位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学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和业务合作,扩大学会的活动领域。

(八)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与学会业务相关的实体。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群众文化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MASS 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MC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群众文化工作者、群众文化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群众文化行业科学管理、发展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作为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成员,对外以CIOFF中国委员会(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名义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热心于群众文化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群众文化事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学科体系的建立,繁荣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继承、发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文化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文化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及对外交往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民政部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动本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二)普及群众文化基础理论知识,介绍和推广群众文化成果及其经验;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举办群众文化艺术领域中各类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演出、展览、评奖活动。

(四)编辑出版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信息交流的刊物、资料和有关书籍、专着,推荐优秀的适应广大群众生活需求的作品。

(五)以培训、函授、巡讲等方式,促进群众文化理论队伍和艺术骨干素质的提高。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群众文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者。

(六)做好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中国委员会的工作,参与该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选派优秀的民间艺术团赴国外演出、展览等,积极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七)加强与各地单位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学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和业务合作,扩大学会的活动领域。

(八)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与学会业务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热心群众文化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理论研究、支持本会工作、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的各级群文学会、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1、具有馆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群众文化工作者;2、有三年以上群众文化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绩者;3、在群众文化工作或群众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方面有一定成绩和社会影响者;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长、站长及相关行业、机构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单位会员推荐,情况特殊者可由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研讨、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单位会员有优先参与和本会合办和承办有关展演、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权利和有关出国展演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文化艺术展演、培训等活动。

(五)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