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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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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1月,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目录

宗旨

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促进台资银行实现合规审慎发展为宗旨,依托中国银行业协会平台,发挥“交流合作,分享经验,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共同发展”的二十字职能,传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监管政策,规范大陆台资银行合规审慎经营;反映台资银行共同政策诉求,搭建在大陆台资银行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大陆台资银行之间、大陆台资银行与本地银行[1]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维护在大陆台资银行的合法权益。

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为全体成员会议的执行机构,负责在全体成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现有34家会员单位,其中常委会主任单位1家、副主任单位2家、常委单位10家。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1. 银行的发展历程 ,搜狐,2019-05-12
  2. 社会团体办理攻略 ,搜狐,2019-04-02